美國移民局在2019年8月12日宣佈了移民申請相關的公共負擔有關最終規定,對公眾負擔的定義進行了修改和擴大,並規定哪些現在或將來有可能成為公共負擔的外國人將不符合綠卡條件。
移民局原計劃最終規定於2019年10月15日正式生效,並在生效同時啟用一系列更新的移民有關申請表格。然而在移民局發佈最終規定之後官司不斷,最終規定一直無法得以實施,直至2020年底至2021年初,移民局短暫要求在I-485申請時同時遞交I-944自給自足聲明表格(Declaration of Self-Sufficiency),並在其它申請表格中(如I-129和I-539表格)提供申請人不會成為公共負擔的資訊。
移民局在2021年3月9日再次發佈消息,宣佈停止使用移民申請的公共負擔有關最終規定及有關表格。
根據移民局資訊,從2021年3月9日起,移民局停止將移民申請相關的公共負擔有關最終規定應用於本應受該規則約束的所有待批移民有關申請,並在移民身份調整申請的審核中採用《1999年臨時實地指南》(1999 Interim Field Guidance)的標準進行審核。此外,移民局不再將公共福利情況(public benefits condition)應用於非移民身份延期或轉換申請的審核中。
從2021年3月9日起,申請人不再需要提供最終規定要求的資訊。這意味著,身份調整申請人不應隨其I-485表格一起提供I-944表格或該表格所需的任何證據或文件。那些非移民身份延期或改變非移民身份的申請人和請願人不再需要在I-129表格(第6部份)、I-129CW表格(第6部份)、I-539表格(第5部份)中提供與獲取公共福利有關的資訊,也不需要提供I-539A表格(第3部份)要求的資訊。
如果申請人收到移民局頒發的補件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 簡稱RFE)或拒絕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簡稱NOID)要求的資訊僅與最終規定有關,並且申請人的回覆期限在2021年3月9日或之後,那麼申請人不需要提供這些資訊。但是,申請人仍然需要對移民局頒發的補件要求或拒絕意向通知所提出的其它有關申請資格方面的要求做出回應。如果移民局根據《1999年臨時實地指南》及有關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其它資訊或證據來決定申請人是否可能因為公共福利原因被拒,移民局將另行頒發補件要求或拒絕意向通知。
註:張雪梅律師為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在美國移民法和歸化法方面擁有豐富經驗,尤其擅長職業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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