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2日金鐘反《逃犯條例》修訂集會,當時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示威者。民陣前召集人岑子杰及參與當時集會的市民楊國明,就警方施放催淚彈的做法提出司法覆核,認為違反了《基本法》及《人權法》。法官周家明昨日頒判詞,裁定此案部份理據具有可爭辯之處,但由於相關理據涉及事實爭議,未能透過現有證據解決,如申請方有意繼續訴訟,法庭批准申請方於14天內再提出申請,並提交書面陳詞。
法官在判詞指出,警方有權在執行正當職務時使用武力,唯所使用的武力不能超過合理地必須的程度。如果警方決定使用催淚彈,應事前發出警告,並提供足夠時間和合理的路線讓民眾散去。如警方未能符合上述要求,便可能違反《人權法》、《公安條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警察通例》,以及警方內部武器訓練守則。
法官指出,本案涉及的事實爭議包括當日集會的情況、警方有否提供充足指示、警方有否提供驅散路線、暴力示威者是否混入人群中、警方能否在人群中辨認出暴力示威者、施放催淚彈是否當時適用的最低武力等進行爭辯。
申請方指出,警方當日沒有事前通知主辦方中止集會,又沒有指示離開路線及給予足夠時間讓集會人士離開,便直接向人群發射催淚彈,令集會人士無法離開,造成恐慌。申請方表示當時大量集會人士只能跑進中信大廈,而大廈只開放一邊門口,差點釀成人踩人,質疑警方做法違反《警察通例》中「群眾如無逃走之機會則不應向其使用催淚煙,因群眾會產生恐懼而盲目向人襲擊」,以及《基本法》和《人權法》。
政府一方提出申請方可向投訴警察課或監警會投訴,法官周家明則認為,投訴警察課缺乏獨立性,監警會的調查權亦有限,不認同政府方所指的申請方濫用司法程序。
唯法官裁定,對申請方「部份理據」拒絕受理。包括警務處處長在批出不反對通知書後24小時內又禁止舉行集會,不符《公安條例》及違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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