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9日「反送中運動」百萬人大遊行爆發前,亦有不少人士發起行動反對港府修訂《逃犯條例》,其中香港眾志聯同多名大專生在3月15日突發走入金鐘政府總部大堂抗議,時任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涉「非法進入」被捕,其後則被控普通襲擊一名男性保安員。案件昨(7月15日)早東區裁判法院進行正式審訊,本預計審訊期兩天,惟裁判官何俊堯在聽取本案控方唯一證人,即涉事保安員的作供後,已感證供與閉路電視片段有明顯出入,而閉路電視又未能清楚顯示被告曾推撞該名保安員,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判官在中午前判處被告罪名不成立。

進入政府總部大堂並非違法

案情指,被告林朗彥去年3月15日上午11時23分,在金鐘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地下公眾入口大堂內,涉推撞男子梁炳森,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普通襲擊罪。由於被告不認控罪,控方今日傳召本案唯一證人,即涉事梁姓保安員作供,並打算在庭上播放肇事片段,包括閉路電視及《大紀元》拍攝片段(不過本報片段最終未有播放)。

綜合控辯雙方盤問控方證人所述,本案事發地點政府總部東翼地下公眾入口大堂範圍,設有登記處及數部閘機。一般人士在進入大門後,保安員都會詢問其進入意圖,繼而辦理出入證件,以供在閘機前「拍卡」進入。本案關鍵在於倘若大堂屬於公眾範圍,進入方式,無論「衝入」或者「急步進入」未必屬於違法,保安在受命趨前攔截前,有否事先詢問、給予警告實屬關鍵,將會導致被告有否受到不合理的攔阻,從而判斷被告與控方證人之間的身體碰觸,是否構成普通襲擊。

控方證人指記憶不清

控方證人作供時指,任職政府保安員兩年多,一直駐守政府總部範圍。事發當日,控方證人需要早班當值,在接獲上司的指令,聲稱大堂或有示威活動發生的情況下,到達現場並駐守閘機外,以防有人透過閘機闖入。他表示政總保安員的工作範圍為「看緊他人」。

他續指出,當時的確看到有人正要衝進大堂範圍,有多少人則不知悉。當被控方要求形容被告外貌及身型特徵時,證人表示「事隔很久,已經不知形狀,不記得了。」當被控方問到被告由左邊或右邊進入大堂,證人再次回應表示「不記得了。」

他只依稀記得,當時看到一名男子正要衝入大門,雙方距離大概三米左右,於是雙手撲前,在閘機外抓住被告背囊肩帶,繼而被他撞跌,雙雙跌倒。對於撞擊力度大小,他亦未能形容,僅僅不斷重覆「他撞過來,我就跌倒」。對於跌的方向,他先表示「不記得向哪個方向跌了」,其後指出「由於抓住了他,從背後跌」,並由裁判官補充指其動作為「身前捉住一個人或物品,朝正後方跌下」,他才最後指出「該名男子面向著我,在雙雙跌倒後,他的心口砸在我的心口,導致痛楚不適。」不過,當被控方問及痛楚位置,他卻表示在於臀部右方,「因為右邊後褲袋中有部電話,墮地時右邊臀部被壓倒,從而感到少許痛楚不適。」

他又多番指出,被告倒地之後仍然不斷掙扎,「想繼續衝入去」,不過當被控方問到為何有此想法,他卻表示「我感覺到該男子的『意識』想繼續衝入去,在掙扎間動手動腳」,就連控方此刻亦忍不住警告證人,由於庭上各人不在事發現場,須更清晰表達,例如跌倒之後如何動手,「若不知道就說不知」,他才表示「由於肇事時間只有數秒,實在太短;加上事發已逾一年,已不記得很清楚了。」

閉路電視顯示保安壓倒林朗彥

辯方代表大律師劉偉聰訊問證人,指出政府總部大堂玻璃門外並沒張貼「閒雜人等,不得進入」字眼,而且證人上司亦沒說明示威人士當日會在何處示威,「沒有提及會衝入閘機內」。證人亦承認被告進入大堂時,沒履行職責詢問其意圖,「或僅僅說聲『不要繼續衝,不要過來』,已經趨前將其撲倒」。證人僅僅憑藉意識他想衝入閘機,「怎能知道別人的腦海裏在想甚麼?何以會將掙扎聯想到被告想要繼續衝入去?或許他只是想掙扎繼而站起,或者坐下?」在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後,辯方又指,「從片段中看到是你在壓著他,而非他壓著你」,證人方才同意剛才作供有誤。

裁判官其後作出裁決指,由於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本案並無其他證人,屬一對一情況,故此證人供詞尤其關鍵。不過法庭有感證人對事件的陳述,與閉路電視片段有明顯出入,例如證人聲稱被告入去才趨前撲倒他,不過片段卻能看到被告尚未進去,證人已經趨前;證人又指被告一直都壓著他,不過片段他卻壓著被告;在片段中,全程亦未看到證人右邊臀部接觸地面等等。證人又多番指由於事隔很久,對於事件「不記得、不清楚」,其證供不穩妥,法庭不能放心依賴,故此拒絕接納控方證人供詞。

至於舉證證物,亦即閉路電視片段,裁判官亦指出,由於距離較遠、影像質素等等,只能看到宏觀情況,對於細節,例如誰先跌倒、怎樣跌倒、被告有否做過動作,導致該保安員跌倒,統統未能清晰看到。裁判官更表示,「如果單憑影像,如要我作判斷,我更傾向信納該保安員在拉跌被告後,自己失平衡而跌倒」,故此未能就此影像證供,確認被告曾經施以非法暴力。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故判處被告罪名不成立,其餘審訊期亦取消。

林朗彥讚裁決公正現今難得

林朗彥步出法庭後表示,這是現今頗難得道理明確的判決。他指,「政府總部大堂範圍,就像稅務大樓等等,公眾可以自由出入」,控方知悉無法控以強行進入罪後,則以普通襲擊罪控告他。他更補充指出,當日保安在沒有警告下,不合理地騎在其他女性成員身上,「說是我推跌他,實屬荒謬」。他更希望藉著今次法庭公正裁決,敬告保安不要砌詞誣陷他人。

案件編號:ESCC2507/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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