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在港實施「港版國安法」後的七一,警方僅僅憑高舉或藏有旗幟、自製橫額、貼紙等拘捕10人違反國安法。首名被告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受港區國安委委任的總裁判官蘇惠德以「港版國安法」第42條中,「除非法官充份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不得準予保釋」為由,拒絕被告保釋。
7月1日,23歲的男義務急救員唐英傑背包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駕駛著電單車疑正離開灣仔,因與迎面追截的防暴警相撞雙雙倒地,繼而被捕。事後,他被控以「港版國安法」第20、21 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第24條「恐怖活動」罪,成為本港首名遭檢控違「國安法」的被告。案件本於上周審理,唯唐英傑因多處骨折無法出庭,昨日在多名持槍警員推著輪椅押解下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
被告唐英傑昨日仍穿著被捕時的義務急救員服裝,乘坐七人車由多名持槍警員押解到庭。他到達時大批記者上前拍攝,卻遭警員推開,一度釀成混亂。辯方大律師劉偉聰在庭外指,被告透過律師向支持者表示「他身心仍安好,大家繼續努力,多謝關心。」
由於案情複雜,法庭因應控辯雙方要求設置大型屏幕,播放數條事發片段。控方甫發言要求將案件押後3個月,表示由於案件牽涉範圍廣大,需時檢取相關路段閉路電視片段、更多公開新聞片段,及檢驗被告的電單車及手機內容,未有提及會否摘取DNA樣本。
辯方表示反對,指出第42條保釋門檻極高,不希望被告長時間還押等候調查,希望警方能將調查期縮短至兩個月或以下。控方承諾加快檢取證據,配合法庭審訊進度,唯仍認為3個月較合適,屆時能夠提供更多證據。
其後,控方指基於案情嚴重性,被告被控兩條控罪,故此反對保釋。辯方重申,第42條門檻極高,甚或前設不准擔保,與普通法一貫準則不同。普通法下,除非認為被告將有可能繼續犯案、棄保潛逃、騷擾證人等等,否則應予保釋,因為被告人身自由乃是基本權利,不能隨意剝奪。他又指出,第42條須證明被告不會做某種行為,會出現舉證上困難,並援引「黑天鵝定律」,認為若要證明一樣事不存在,門檻極高。
辯方之發就被告背囊插著的旗幟上,中文口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及英文口號 「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解釋。並援引新聞片段,指被告未必存心衝向警員,屬「受到大家爭議」的事件。辯方認為,由於兩項控罪同不成立,故此第42條條文則不適用,希望裁判官能改為考慮普通法下保釋條款,給予被告保釋自由。
總裁判官蘇惠德在控辯雙方陳詞過程中,全程沒有發言,亦沒提出疑問。他考慮片刻後,便表示鑑於案情嚴重,加上須要考慮第42條,決定拒絕被告保釋申請,須予還押,並且將案件押後至 10月6日下午2時半再審。大批市民隨即到法庭外,送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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