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第十一項立國原則也非常簡單直白:當大多數人意志一致時,他們有權改變或推翻施行暴政的政府。
在《獨立宣言》中托馬斯‧傑斐遜說過這一段很有名的話:「審慎,要求我們不因輕率的原因而隨便改變長久運作的政府;人類的經驗也告訴我們,當人類能夠忍受邪惡時,他們會忍受,而不願去廢掉政府。但是,當暴政長久地虐待和掠奪,讓人民不斷受傷害時,人民則有權利、有責任推翻它,並建立起能夠保障他們安全的新政府。」
這個重要的概念在於甚麼?就是在專制暴政情況下,人民推翻它的時候,人民是合法的,而不存在違法,人民有權利推翻專制,因為是權力在民,People are sovereign。
權力在於多數
權力在民的一個具體引申,就是權力來自於大多數人的意志,但是所有人都必須遵守。比如這100個人,乘著五月花號到了普利茅斯,定下「普利茅斯公約」,那麼公約不是100個人都投票同意的,投票同意的只有95個人,剩下的5個人就說,既然只是你們同意的,那我可以不遵守。不是的,這5個人也要遵守。這叫做權力來自於多數,但是必須全體遵守。
在這個原則下,少數人不能因為不滿意而造反。個別人或者少數人總是可以申訴不滿、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如果他們對政府不滿,他們不可以推翻或改變政府,因為他們是少數。唯有多數才可以改變政府。
多數可以隨時改變政府
不僅多數可以推翻政府,如美國獨立戰爭推翻英王統治那樣,而且多數人意志一致,他們就可以隨時改變政府,也就是說當人數超過一半之後,他們可以改變政府,而且可以隨時。
如果確定了:一、主權在民;二、多數決定的原則,那麼,先父們要把美國設計成甚麼樣的政體,才可以讓這樣的原則順利起作用呢?
(轉自希望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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