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競爭法》的立法過程諮詢文件之中,有提及監管理度(?)有借鑑新加坡的地方,亦可以說兩地的《競爭法》歷史及制度內容,都有近似之處,也都是新興經濟地區追隨美英要立法保護競爭的相同經驗。
在2004年以前,新加坡沒有成文的反競爭法律,亦無監管機構,但一步到位,比香港早了十年,一定程度上是受到美國的壓力。
新加坡的經濟特色之一是在不同的領域有大量的政府有關連企業(Government Linked Companies)在1997-1998年的亞洲貨幣危機之後,政府開始懷疑其依賴政府有關連企業作為經濟火車頭的政策是否有利經濟的增長。在2001年新加坡政府設立經濟回顧委員會全面檢討經濟政策。在其下的企業國際化小組的強力建議下,新加坡有意訂立《競爭法》並且全面引用於所有與政府有關連企業中。
另外,當年新加坡與美國訂定的重要《美星自由貿易協議》(US-Singapore Free Trade Agreement)。這雙邊協議在2003年簽署,亦成為2004年《競爭法》的立法背景,因為這協議訂明新加坡有法律責任引入《競爭法》。
2004年的《競爭法》立法過程不過3年就完成。在新加坡工貿部門下同時亦完成設立一全新監管系統。新加坡的競委會在2005年1月1日正式成立,負責執法並制定各類政策文件(情況如香港競委會要制定第一及第二行為守則)。法例在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新加坡的反競爭法律框架及法律語言與歐盟的反競爭法律齊一,但也作了一定的改動以適應新加坡本土的情況。要點:(一)扭曲、防止或妨礙貿易自由的目的或效果的行為(類似香港第一行為守則指的行為)並不適用於個人豁免。(二)所有垂直協議安排,除非得到內閣官員指定除外,皆可獲豁免。(三)用直接的掠奪行為(predatory behavior)的字眼去針對競爭者。(四)法例沿用歐盟的市場優勢地位概念(dominant position)。
新加坡與香港經濟相近之處是規模細但是高度開放,在面對21世紀的全球化面臨基本的改變,公共電信傳輸服務,大眾傳媒,能源及公共運輸行業等皆進行私有化及對競爭者開放。經濟自由化的浪潮席捲銀行、物流、第三產業等領域,立競爭法例是大勢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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