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退休經濟法律講師,著有多本中文法律書藉,並為資深時評者。近年修讀哲學,希望能從哲學層次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糾正一般人對法律的盲目崇拜。

在網上看到一則消息,去年被控以胸襲警的吳麗英女士及其男友決定就高院的裁決上訴到終審。這一件案有太強的司法不公,高院雖然減刑為社會服務令,終院上訴成功也已經服務完結,還要上訴有原則問題,也有藉終審的裁決教育下級法院法官應更尊重被告的人權作用。

吳麗英初審時被判罪成坐牢3個月,申請保釋上訴卻被拒絕,結果她也要坐牢兩星期然後在高院取得保釋,回頭看這兩星期變成冤獄。

其實刑事案件在下級法院裁定罪成,到上訴時脫罪時有發生,取得保釋等候上訴是權利,但也時常有類似吳麗英的事件,特別在裁決法院欠缺法援而所謂當值律師也一樣要經入息審查及付少量費用,但服務質素有限,一來支取低工資而要負責當天所有案件,二來現實令到律師能分配給事主的時間有限,對個別被告的個別情況了解不深,自難作有效陳詞爭取最好結果,包括保釋候審或保釋等候上訴。

對於自辯者來說,本文的要點十分有用,因為其實所有律師都只是這幾招。就算有律師,先就這些要點準備好論據交律師表達,事半功倍。

保釋的作用是保證疑犯回來受審服刑。除保釋金外,說服法庭不會棄保十分重要。家人出庭支持表明年輕疑犯有家人看管照顧等。法庭一般要求附加條件,交出旅遊證件,不出夜街之類,不妨主動提出。校長或是僱主的支持也是重要的,先準備好信件交給法官自然更有效。

不幸入罪,要求保釋安排上訴,不外乎禮貌地指出案中還有可爭議的法律觀點。留意只是對法律理解不同的觀點可供上訴,事實上的問題一般不能上訴,除非程序中有嚴重錯誤。判刑過重,本身是法律問題,自然可以上訴,單就量刑而言,(法官假設無判錯)法庭考慮要點是被告會否在上訴之前已經服完刑期,變成不公平。

這就出現奇怪的情況,刑期短的應較易保釋等待上訴(例如吳麗英的三個月),但六個月以上的反而更難單就刑期取得保釋侯審。法院的邏輯可能是反正六個月內已經可以直接處理上訴了。

當然,判刑以外的其他法律問題,或判刑本身明顯過重還是可爭辯的。若原審不批可向高院申請,還要準備誓章及其他文件,多需有好律師支援,較難DIY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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