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經濟的人皆知道70年代美國芝加哥經濟學派的興起對美國的影響。70年代尾也迎來列根時代的保守經濟學觀點。這兩項改變影響了美國法院審理有關競爭法律案件時的態度。芝加哥學院的學者強烈批評聯邦貿易委員會及美國法院介入經濟活動的做法,並強調了合併及垂直價格訂價能提高效能的重要性。同時間,美國企業在國外競爭力下降,這些壓力影響了執法者及法院的態度。

在1967年裁定的「施文單車市場分配案」,是美國競爭法轉捩點的重要案例。此一案例美國法院還可以說是堅持了自由競爭的原則。打後的案例發展便大大不同了。【388 U.S. 365(1967)】

阿諾德-施文(Arnold, Schwinn)公司是領導市場的單車生產商,在1951年時佔全美國單車市場的22%,在1961年時比例下跌到12.8%。施文提出計劃,所有分銷商及零售商都要參加:計劃包括由施文公司直接用船運單車給零售商,並加信貸額給中間人的分銷商。施文分配不同地域給其批發分銷商,分銷商則受指示只賣單車給地域之內的指定特許零售商。

美國的地方法院不同意訂定價格(price fixing)的指控,認為施文的特許制度公道合理,但認為地域限制基本上違法。美國政府要求美國最高法院,就施文計劃所依賴的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作出裁定。

在當年一段時間內不少生產商曾依賴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對產品的分銷商施加一定的限制,而得到豁免。本案最高法院的裁定,是這類限制違反《謝爾曼法》第一條,是基本上違法(illegal per se),理由有三:(一)施文計劃只增加了自己的利益,本身不能依賴合理原則去合理化違法行為。(二)當分銷商已購買單車後,一方面在地域上限制分銷商的業務範圍,另一方面要求分銷商把單車只賣給特許的零售商,是不合邏輯及不一致的安排(illogical and inconsistent),法庭下令分銷商對已購買的單車,有權自由出售給任何人。(三)企業並不能因為有其他商人在競爭生意,而讓特許計劃的存在變成合理,若施文保留貨品的物權(ownership),而分銷商只是代理人或推銷員的角色時,施文的特許經營計劃,則不算不合理地妨礙了交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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