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幾年來介紹最詳盡的是歐盟及美國的競爭法歷史與案例,這是必然的,但香港的法律源於英國普通法,所以早前也介紹了英國的競爭法歷史。其實香港競爭法立法過程之時還特別考慮了兩個國家的經驗,分別是澳洲及新加坡,也很具啟發性。我們說天下武功緣於少林,法律也是一樣,但變化的經驗更應珍視。
在1906年之前,澳洲一如英國,無任何成文法例去規管貿易者之間的競爭行為,但在緣於普通法的概念之中針對反競爭的概念早已存在,當中包括指責壟斷,妨礙貿易自由及串謀犯法的行為等。
串謀不單被用於指控貿易商利用一致行動從事防止競爭的行為,也用於指控工會的活動。二十世紀初普通法的阻嚇作用形同虛設,原因是法庭對合理理由的辯解(reasonableness)顯得日漸寬鬆。同樣情況在美國一樣,所以美國才有1890〈謝爾曼法〉的出現。
深受美國〈謝爾曼法〉的影響,1906年澳洲的〈澳洲工業保障法〉(Australian Industries Preservation Act)出現,成為第一條保障競爭的法例。法例的語言與禁止的事項也與美國的法例相似,基本上是禁止企業在澳洲各州內與其它國家的合併,從而做成壟斷或妨礙貿易自由的情況。
這法例很快受到違法的挑戰,一些條文被法院判定違反憲法,因為干預了州與州之間的貿易自由。在1913年英國的樞密院(當時是澳洲的終審法院)亦裁決認為刑事上違反本法的人要被證明有傷害公眾利益的意圖。這進一步令到法例的效力大打折扣,結果這條法例只能針對州內個別的小案件。法例雖不時作出小修改但成效不彰,直到經過50年後的1965年。
在這50年間,澳洲的經濟發展順利成功,雖然市場高度集中,政府不覺得需要控制市場的結構或行為,從而保護市場的競爭或是消費者的利益。在1958年一個皇家委員會被委託進行研究妨礙貿易自由的研究,結果發現各類價格協議,特別是串謀投標在工業界十分普遍並被企業的領袖視為正常,立法監管的聲音由是響起,結果如何及對香港的〈競爭法〉有何影響,下文再作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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