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朋友群之中,律師不是最多數,也是為數甚多;筆者自然也不是要貶低他們的專業身份,事實上當律師就算是最普通的級別,經濟收益也遠比筆者這類靠教書及寫作謀生的「臭老九」優厚得多了。
但經濟收益與某一行業工作對社會的價值貢獻,沒有比例上的關係,是各有貢獻。律師行業自然對社會也有貢獻,但香港的荒謬情況,是律師似乎代表了香港的人權法治這樣偉大重要,實情幾乎全無關係。
說到要改革社會上的不公平,法律要改革靠的是立法者,不是律師;要推動社會的改變,靠的是工運者,社運者,環保者,關律師何事?基於某些失敗社運政客的慣性,當社運去到一個停頓不前的困局,正義界的朋友就會聽從律師的意見去法庭求JR某一政策,社運就因等官司而停下來,社運者上街為訟費眾籌,公眾以購買贖罪券的心態損錢打官司,訟費以百萬計落到控辯兩方的律師口袋之內,兩邊皆名利雙收,公義呢?
說到維護法治的公平可靠,律師處於最後一線,負責保護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對的,刑事官司可以救命,司民官司可以爭取以億計的金額,但前提不是有道理而是要有錢!律師所把持守的公義之門是大開的,但有理無錢莫進來!
維護法治在任何一個社會,文明與否,靠的皆非律師而是行使司法權力的三頭馬車是否專業,是否能互相制衡,是否有完善的內部監案制度,這才是研究法治人權的學者及智識界應花精神研究改進的。律師的作用是微支末節的。在不文明地區律師固然可以被粗暴對待,在文明的香港不會發生但禮貌尊重不等於律師有權監察警察的工作。警察有合法的權力在有需要的情況下不讓律師會見疑犯,這類事情事實上時有發生。
香港人想追求更完美的法治,令大家活得更安全放心,監察的關注點是代表司法三大公權力機關是否正常,是否專業符合公眾期望,不妥之處如何改進;這三頭馬車分別是法院、律政署(檢察院)及警察(公安)。大陸法系簡稱之為公、檢、法。這是普世的情況,法治與公檢法制度是否完善有關,不是第一時間關心有無錢請律師,無錢時有無義務律師,沒有律師大家都不怕失去人權及公平對待,才是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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