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得不好聽,不論泛民或是建制的律師皆法治小學雞,謬誤重重,只顧鬥聲大鬥義正詞嚴。說得好聽些觀點角度問題。實情是各說各話大家都在搶話語權,而沒有在共同的邏輯基礎上對話,說法治就只是跌進了維根斯坦所說的語言遊戲,當然不會有答案,本文也不是提供答案,只是重溫一下本欄介紹過的法哲學。大家看得明並能悟之,就是有高水平。

先說本欄沒有談過的,就是戴耀廷教授對法治下的十六字定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前兩句來自中國80年代普法運動時的口號,本身是法律的本質恆真(Fundamental truth),沒有爭議性。第三句是普通法沿用法治定義之一,也並無爭議。最後的「以法達義」,為法治加入自然法的元素,隱含了當法律被視為惡法之時,人民有權違法,就極具爭議。在官方的立場,必定是「惡法亦法」,人民必須遵守。上訴庭法官暗斥戴教授教壞學生「違法達義」,顯然極不同意。

制度之內,上訴庭法官當然是權威,但戴教授的「以法達義」定義可是新高中課程教科書的共用定義,被引用了10年之久,早已深入年輕一代的心。而公民抗命無罪論,世界各先進法治地區早已接受,本欄也介紹過台灣太陽花學運學生全數告不入就是因為公民抗命無罪論被肯定,上訴庭法官保守落伍,自以為是,跟不上世界潮流,成為笑話。

筆者不加入這個爭論,本欄介紹過更多更有深度的法理學看法。例如當代的約瑟夫拉茲(Rag)認為法治只有少許的美德,與道德無關,只是一種社會事實(Social facts),守法就是守法,是社會運作一部份。

其他實證法學論者(Legal Positivism)也差不多,英國的約翰奧斯丁(John Austin)問法律究竟由誰定?若然法律被遵守就是有效的法律,所以法律只應是主權著由上而下發佈的指令(Command),有效的議會,程序,執行,就是法律。法律只是在上層者的意志(Wishes),社會下層者的責任(obligations)。

筆者自己將法治看得實際而不浪漫。理想是要用實力及行動去追求,而不是空談便可以的。正如猶太法學家漢斯凱爾森(Hans Kelsen)所言,當社會的基礎規範(Basic Norms)改變之後,其他法律也隨之改變。香港的法治定義向國內的法治思維漸行靠攏,是遲早的事,除非港人爭到民主,或者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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