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退休經濟法律講師,著有多本中文法律書藉,並為資深時評者。近年修讀哲學,希望能從哲學層次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糾正一般人對法律的盲目崇拜。

前文介紹過自然法,那當然是歷史最悠久的法哲學派,而到今天還有重要價值,本欄會再介紹其發展,特別是現代人權觀念亦由此派生。近來討論基本法在2047年到期後是否消失還是延續的問題。這問題法理上有何重要?如果我們同意法律是規範而憲法是基本的規範,基本有變時一切都要變,所以基本規範的改變對任何法制皆是從根本上的變遷,重要性不言而喻。香港在1997年經歷正是基本法律規範的改變。

提出基本規範論(Grudnorm, basic norm)是奧地利裔猶太法學家漢斯凱爾森(Hans Kelsen 1881-1973),他的學派正是與自然法學派針鋒相對的法律實證主義(positivism):法律應如科學為純粹客觀的學科。他的名著叫「純粹法學」(Pure Theory of Law 1934)。對凱爾森而言,法律是社會的規範(Norms),是一個應該命題(Ought Position)。一般人守法就應該了,不必去理會法律後面總是拋不開的連串政治、宗教、歷史及道德問題。不是說這些問題不存在,也不是說法律不可改變,只是執行、應用一刻不去考慮這些與規範無關的事情。

可以理解,實證主義興起於工業革命後科技發展的歐洲,科學精神也融入法律之中。另一方面法律實證主義也令法律的運作有穩定性及連貫性,自然影響深遠。今天的法官經常強調依法辦案,不理其他,就是這理念的作用。

凱爾森解釋法律制度也是規範的制度,對法律從業者(法官、律師、執法人員)法律規範是指引性的(prescriptive norms),相對立法者而言法律是描述性的規則(descriptive rules)。

一般的規範源於基本的規範,那就是憲法,其間有高低級別的等級。按這規範論,香港的立法法例下有各類規則指引、案例;上有基本法,再上有中國憲法,成完整的階層等級制度。重要的是當基本規範改變時,例如政權更替,整個法制的大廈也要隨之而移動。97年前香港法例的基本規範是英皇制誥,97後是基本法。中國49年前後的憲法變了,也是基本規範的改變,隨後整套法制的規範也隨之改變。

由於基本法的應用只到2047,法理上的確存在基本規範改變之後可能帶來凱爾森稱為次級規範(secondary norms)的改變,技術及現實上皆需面對。

最後有些有趣的疑問,基本規範又從何源頭而來?國際法又如何?基本規範來自上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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