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法治,香港人不懂從根本上看制度上的問題,而只是盲目推崇已有的制度。懂得質疑一些明顯的怪現象已經了不起,再多的就完全成為智識範圍之外,不敢想像,更別說提出意見了。

香港近來多了普通人質疑法官的能力,而理論上一國兩制30年後光榮結業,所有制度包括法治要重新規劃,慣見的制度可以從新再規劃過,變得更好或更差,其實在乎參與的人。

一般人的認識,普通法地區除英國外已經不再將律師分類,亦不會穿戴假髮這樣古怪,廢除了這些不見得與法治與否有關連,美國早就沒有這些東西了。

更深層次的問題更不易改變,這就是英美法制下的司法其實被律師這個行業所操控,法官由資深律師出任,是習慣也是制度,從來無人質疑過。所有法律服務也被律師所壟斷,在很多情況下提供法律服務會犯法,法官從律師來,也有很多律師朋友,不會鼓勵市民找尋律師以外懂法律者提供服務,知道時也歧視這類服務,大家知道不是律師無權代事主在庭上發言。於是,兩個銀行業的專家只能找兩個不懂業務的律師面對一個也不懂銀行的法官去爭辯一些業內人人明白的問題,然後裁決,這是多不專業多荒唐的事?

問題的根源,還是英美法律傳統是由律師出身的人壟斷了司法遊戲,不容質疑。任何智識領域的學者都最受尊重,法律界不是,法律教授只是制度的婢女,只聞法官批評老師教壞學生,不見教授批評法官謬誤,法官是神?不是,只是來自一個同樣唯利是圖的專業叫律師!

歐陸法地區不是這樣,法官是個獨立的專業,大學學位之後同律師各行各路,有自己獨立的培訓及進修之路,同樣得到社會的尊崇,只要是民主國家,只要是出自社會的精英,法官的路可以完全不涉律師行業,一個出名夠銅臭的行業。

法官首要的條件是獨立,哪一個制度能令法官更獨立?香港的情況更差是法官不少來自政府律政署律師,意識形態上從一開始就親政府,也就不夠獨立了。

想想,一個愛審家事的法官是否應該多讀個社工課程,審憲制去讀歷史最好,審經濟讀經濟,這才合適。我們偉大的馬道立只有個LLB法律學位,細讀他的判詞你自會發覺香港的法治是被一群無常識的法律動物所操控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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