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都會談論事物的因果關係(cause and effect),但談這個帶有哲學命題的話題有三個不同語境,指的完全不是同一情況。宗教中的因果關係,與常人指的前因後果,是相近但不一樣;法律中的因果,則是直接決定了一個人在某一法律事件中,應否負上民事或刑事的責任。

宗教中的因果,自然是佛教要義之一。佛說業報三生,人生所面對的境況,是一種業,今生的事是前生的果,來生的因。所謂:欲知前生事,今生受者是。欲知來生事,今生作者是。

一般人的因果觀是簡單而寬闊:例如說到旺角的騷亂事件,很容易被說成年輕人受評論員鼓勵要勇武的因果,所以鼓吹勇武抗爭的人是不道德,身體力行掟蕉掟杯更是教壞人,這些人要對年輕人要坐監的後果負責;持這論述的人竟然包括不少自視溫和的社運者,那才搞笑,因為依這一邏輯,旺角騷亂案的最終負責人必然是發動就旺角小販被迫害而要到場支援的人,亦即是所謂「左膠」的社運界自己!

法律不是這回事。法律中的因果被要求為非常直接,直接有效,這是某一行為的因,直接導引致法律禁止的行為的果,並要控方以超過合理懷疑的標準加以證明,才需要負上刑責。這是普通法法庭審案過程運作了幾百年的習慣,不容易突然改變,更難的是法官不依既定的原則審案,而不被讀法律的人千夫所指,引為例外的冤案作為教材。正是這種恐懼成為千古罪人的壓力制衡了權力甚大的法官。

君子不能欺人以方,一般情況下我們不評論法庭審案,是基於不應干擾審訊過程引致不公平。但在明知審案過程有不公正,司法程序被別有用心、屈從於政治、私心的人所利用之時,義正詞嚴的批評反而是論者的責任,也是公義之所在。

由於證據的問題,梁天琦案其餘被告,被告入所謂暴動罪的機會較大。但就已公開的證供,其餘被告不認識梁天琦,非本民前成員,涉案的行為發生遠在梁天琦被捕之後,梁天琦清楚的行為只限襲警,兩案本來就不應放在一起審訊。這是政治操作司法!希望陪審團不察將本來無因果關係的兩件事混在一起。這是相當的違反公義,是政治干預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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