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甚麼的基礎所構成的呢?談法律之時我們被律師的誇誇其談所帶引,甚麼平等,公義,人權,社會正義等等。法律似乎也是由邏輯所構成,特別滿滿的語言邏輯論述貫穿了所有的法庭程序。法律真是由崇高的道德及嚴謹周密的邏輯智慧理性所構成的嗎?並不,這只是表象。

奧利弗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935)是名美國唯實論法學家,亦是法官。他用半生審案的經驗告訴大家,法律的運作與道德無甚關連,那只是律師在利用語言魔力的力量;而普通法是由無數單一的案例所組成,普通法靠經驗的累積而非邏輯的推理。

霍姆斯對法律本質的看法極具顛覆性。他直言,法律的具體操作是怎麼一回事,我們若要充分理解,只能從壞人的視角(perspective)去審視,這是他有名的壞人理論(Bad Man Theory)。

他說:如果你想知道甚麼是法律而非其它事情,你一定要從壞人的出發點看法律。壞人只關心實在的結果(material consequences),而知識是幫助他去預計結果。好人不是這樣,好人尋找行為的理由,不論是來自法律之內或之外,並以良心為戒(in the sanctions of conscience)。

筆者的理解,霍姆斯是指律師是壞人的行業,成功律師的精力皆用於預計案件的成敗,成敗主導了這個專業的具體運作,也就是法律的真實運作面目。清楚的是這運作與道德關係甚小。

霍姆斯又說他的理論只是將法律比喻為放在馬前的二輪車(cart before the horse),馬(指律師)的法律責任是估計終點所在(指法庭的裁決結果),避重就輕地將車子推到終點,贏得案件,當中沒有道德的考量。

對於法律,其本質類似宗教的神諭(Oracles)。所有法律的論說只是將各類預言(prophecies)說得準確,並將各條法律原則放進一個互為關連的系統之內。律師的工作是在開始之時就儘可能估計預示各類預言的結果如何反映在案件的裁決中。學習法律,從事法律專業的目的,只是工具主義地估算(prediction)公權力如何在法庭之內運轉。而這個估算的過程並不能單單依賴歸納法的邏輯推理,因為法官也不靠邏輯,而是靠直覺去決定甚麼是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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