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is the bible of liberty"這話是馬克思說的,大家馬上大吃一驚。馬克思的確認為法律不是壓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運動的手段一樣。這真的是馬克思的見解,青年時期的馬克思是推崇法律的,只是到了晚年批判法律甚力。(留意馬克思有法律專業知識,是德國的律師)。
青年時期的馬克思比較了出版法和書報檢查法例,他指出出版法是體現人類自由的法律,它對人類自由的確認和記載,是真正的法律。他也留意到書報檢查制度正好相反,是對言論自由的約束,是專制的法律,也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就是年輕時的馬克思也對法律的二分矛盾性有清楚的了解,香港的社運界長期以來推崇法治,迷信現有制度,不加批判,全盤接受,一朝發覺不是這回事之時,猶如發覺父母是惡魔一樣時的驚慌,只能哭成淚人,法律是這樣的嗎?法律從來是這樣。筆者看見一些12名被律政司上訴要入獄加刑社運青年支持者的文章,他們驚嘆法官對人權自由論述的冰冷漠然,不屑一顧,深覺震驚。法庭從來是這樣,法官從來維護建制,你們少留意而已,這也是馬克思說的。
馬克思豈不十分矛盾?不是,我們理解馬克思應以他晚年思想成熟時的觀點為準,這時他的剩餘價值論,歷史唯物辯證論等偉大思想,趨於成熟,對法律的批判性也就獨到精闢。
馬克思認定法律是有階級性的,對不同利益階層就有不同標準,資本主義的法律,自然有利資產階級的利益。放到香港,就是維穩,不是人權法治,不是公民抗命有理,這些都不利統治階級的利益。偶然有一些法官在一些案件有一些另類的裁決,得到一致好評及歌頌,便成為一般人的錯覺,也害了一眾空有理想以為法官與自己一樣有理想的年輕人。
在資本主義社會,資本主義是上層建築,法律、政治制度與經濟模式皆是下層建築(infrastructure),其存在只是為作為資本主義的上層建築服務(superstructure)。作為階級理論的一環,法律也只是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只會反應統治者的意志。這套理論,放到今天香港的實況,不是十分正確嗎?要怪,只怪香港的左派沒有讀好馬克思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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