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案涉案者很多已經審結,有暴動罪、非法集結罪及襲警罪等等。每一個涉案的人面對的情況不一,但政治上政府希望打擊首要份子以收打擊殺一儆百之效,目的是彰彰明甚的。所以這不是法治,是政治。無論大家政治立場如何,支持港獨與否,接受抗爭者的所謂武力行為否,只應以客觀的法律觀點去審視梁天琦的審訊,黃台仰及李東昇等的政治避難。

本欄從來是講法治為主,如果大家的思維還是以政治上的愛惡為先導,我還是會耐心地希望大家在事例經驗之中改變這一思想方法。講法治我們只應針對法律上某人是否犯了法,而非「該死」與否。梁天琦的行為具爭議性,但他被控暴動罪本身是不應有爭議性,因為暴動罪是一條結果罪(result crime),而不是行為罪(conduct crime)。分別是個人的行為要有意圖(means rea)達到暴動的結果(riot act),方為有罪。本文正是為大家講解這兩個概念的重要性。

梁天琦另有兩罪,襲警罪他已經承認,這也是一條結果罪,有意圖並已有行為,證據清楚,所以他認了,也就不用討論。

之前多件暴動罪的行為,暴力程度應是高於襲警,多是發生於警員開槍之後民眾受到刺激的結果,而梁天琦是在開槍及掟石之前就被捕,他的行為與後來發生的暴力並無因果關係,最少表面上是彰彰明甚的!(黃台仰等更早自動離開現場,情況更明顯)

當然,如果黃台仰及梁天琦等事前有計劃有預謀安排了正常暴動事件,則二人就算不在場亦犯法,但筆者細心留意本案開審這首幾天,控方只能推論指控二人安排暴動,並無清楚證據(到目前為止)顯示二人對後來發生的暴動是知情並預早策劃。

二人及本民前的確有準備了盾牌等物,但那是防衛性物品,亦常見於之前出現的示威活動,若視之為暴動工具,那市民用雨傘等物又算暴動了嗎?

天琦案的不公平之處是故意將2人的行為與其他暴力程度較高的被告同案審理,在其他人入罪機會較高的情況下希望將2人同樣入罪,並當成是首要者判以重罪。這樣的操作司法十分卑鄙,亦難言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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