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行,動機是不重要的,意圖才是重要的。彭寶琴也如是說之時,無人可以說他審案不對,因為這是原則所在,也是本本教科書都有教導的,調轉說才是問題。但只強調動機(motive)不必理會,而意圖(intention)都又解釋得不清不楚甚而帶有誤導,這個法官就是存有偏見,而存在引導陪審團將疑犯入罪的偏見之時,法官就是失職,案件可以依裁決是不穩妥不能令人滿意(unsafe and unsatisfactory)為理由在上訴中脫罪!

筆者見很多網友還是在問動機與意圖的分別在哪裏,應如何應用在案件中以判別有罪無罪。不單網友,旺角案一眾陪審團在商議16小時之後要特別詢問法官彭寶琴「意圖」的定義如何。彭寶琴早前花了大量時間教導陪審團動機在犯罪中不重要,有意圖便可以了。顯然,陪審團面對的疑惑是與一般網友相同,就是如何分開「動機」與「意圖」,兩者的關連在哪裏,完全無關時又如何推斷意圖的存在?

筆者看遍大傳媒的報道,肯定彭寶琴有意不解清楚以利入罪,這就是錯誤引導(mis-direction),是上訴重要理由之一。舉例:彭指意圖是一般用語,不需詳細計劃,也可在一剎那或一時情緒影響下形成意圖云云(《星島日報》報道)。彭舉例一人為了不願見親友因病受痛害,幫他了結生命,意圖是殺死他便是殺人。

彭的引導是故意避開講清楚動機與意圖的關係,引導陪審團以為有暴力的行為便是暴動,而梁天琦的暴動罪因而成立。

動機與意圖在法律上關係是極為關連的,而非彭寶琴所誤導為各有各獨立的。先明白兩者的關係,陪審團方能準確判斷本案所需的暴動意圖是甚麼,而更重要的是有需要確定其存在。

筆者用最簡單的說法解釋一下。動機與意圖的關係,是先後的關係,也是因果的關係。兩者關係緊密,在行動而言(Action)動機是先於意圖。動機正是意圖背後的形成理由所在。

梁天琦當時的動機是甚麼?他自己的說法是行使示威權與保衛小販,大家可以不信,但控方又何曾提出其它動機上的解說以支出破壞社會的暴力意圖的存在?世上不會有後而無前,有果而無因的邏輯推論。

筆者只是經濟法律講師也能解釋到的法律概念,彭寶琴說成虛無玄妙,當然是有心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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