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退休經濟法律講師,著有多本中文法律書藉,並為資深時評者。近年修讀哲學,希望能從哲學層次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糾正一般人對法律的盲目崇拜。
之前介紹過美國在19世紀中出現壟斷市場情況,反而令到運輸及通訊成本大幅下降,引起不同行業出現新加入者競爭的問題。正正由於要避免減價戰,亦避免過份生產引致市場不穩定,企業間進行了價格協議,這是今天我們廣泛地承認為違反競爭而需加以立法禁止的行為。事實上由於競爭,在1875年到世紀末的25年內,美國的商品價格及歐洲的商品價格一路在下降。
為何價格下降引致有名的《謝爾曼法》(Sherman Act 1890)的出現?因為價格協議永遠只對大企業有利而對消費者及生產者,例如農夫及小工廠,卻深受其害。這在例如鐵路及石油這兩個投資額巨大的行業特別明顯。因為有了價格協議,這兩個行業的價格及利潤穩定了,但生產者則面對成品價格下跌及運輸及生產成本上升的雙重打擊,成為兩面受壓的對象。
另一方面,小企業也被大企業種種不公平競爭手法所害,他們取得了公眾的同情,形成了政治實力(香港的歷史也相似),構成了《謝爾曼法》的成立背景。在這法例之外,美國各州也有一些反托拉斯法例,但聯邦立法(Federal law)則可在全國各州執行。
約翰謝爾曼是位參議員,他在參議院提出法案時說:「如果我們不接受政治上有皇帝的制度,我們也不應容許在生產、運輸及任何生活需用品的售賣上有帝皇的存在。」參議院近乎一致通過了法案。這其實也不算是史上最早針對反壟斷及競爭的法例,其特別之處是罰得重及執行有力。司法部可到各州法院申請命令制止違反競爭的行為及執行補救措施。
簡單地說,《謝爾曼法》最重要的是第一及第二條。第一條近似香港的第一行為守則,禁止任何妨礙自由貿易的合約、聯盟或串謀行為。
第二條禁止壟斷、企圖壟斷或嘗試壟斷行為。不過已經出現壟斷情況的事實本身並不犯法。違反《謝爾曼法》可以有刑事責任,最高可被監禁三年。
若我們作一比較,香港的法例並無刑事條文,歐盟法例也沒有刑事化的條文。歐盟內個別國家則有刑事責任,如德國及法國。我們也看到香港的法例源於歐盟的法例,歐盟則源於美國,基本反競爭原則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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