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少女,在年初因被控於去年發生於大年初一的「魚蛋革命」,棄保潛逃到了台灣,到了主權國的「中華民國」境內。事件涉及國際法特別是引渡與否的問題。香港的普通法律師一般不懂國際法,談及台港引渡就當成一般刑事犯罪,另對人權也極為無知,筆者又要藉機會為各無知律師補補課。

大家上網看看聯合國憲章,「中華民國」還是創立五國之一,民國政府只是在72年失去代表權,並未失去會籍。中共也不是聯合國正式成員,只是奪取民國政府代表中國之權。「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從來不失大國風範,司法人權追隨國際先進水平,法律界國際法專家比比皆是,不似香港法律界的無知。台灣的「引渡法」以國際法為藍本,是先進水平行列,以為台灣政府會隨便對中共或港府賣人情遣回李倩怡,只是香港法律界的無知。有三大國際法原則令到李義士妹妹不易被遣反,而港人亦應努力發聲關注事件。

國際法上有三大不引渡原則。政治犯不引渡,本國國民不引渡,非雙重犯罪不引渡。

先談第一原則,何謂政治犯各國定義雖然不一,寬緊有別,但從保護人權的立場則應從寬。除恐怖活動,暗殺政要叛國,民國「引渡法」還加上涉及共黨內之叛亂活動不庇護,即是說只要涉及中共之內權爭之黨員台灣都不庇護。這是唯一特別之處,李倩怡當然不會是共產黨員,從寬則包括內亂罪,軍事罪及間諜罪。魚蛋革命性質源於雨傘革命(這是為何筆者堅稱兩事為革命),當然具政治性。據知已有港人就這方面要求台灣當局立法,且靜觀其變。

第二是國民不引渡,台灣的法例是加上在台犯同類事件判刑在一年以下亦不引渡。大家應從速要求蔡總統給予倩怡正式中華民國國籍。為何要從速?事成之後筆者再解釋其複雜之處。

第三最堅實原則是國際法上非雙重犯罪者(double criminality)不能引渡。這是從嚴的原則,別以為基本刑罪相同就可引渡(例如台港都有集會用暴力犯法之罪),正好相反是細節也要相同。史上美國曾經因某人發假誓騙取入境要求英國引渡被拒,只因英國只限在法庭發假誓才有罪,而該人只是向移民官說謊,在英國不是犯罪。魚蛋革命其他被告青年已經被濫判重判,台灣情況完全不同,自然不應亦不可能被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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