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黃覺岸

近日有傳媒機構內的董事股東之間爆發你死我活的鬥爭,爭執其中一點,是有股東兼董事聲稱要求查閱公司的賬簿被拒,這一爭議之處因後來全面查賬而告一段落。不說讀者可能不知,一間公司的當權董事若然運用職權拒絕其他公司董事查檢公司的賬簿或其它文件,可以構成刑事責任的,這是寫在《公司條例》第121條次中,這一條說﹕

「每間公司均須安排備存妥善的賬簿﹕包括公司一切收支款項,一切銷售及購買,公司的資產及負債。賬簿須儲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董事認為合適的地點,並須時刻公開讓董事查閱。」

條例進一步說﹕「如任何人身為董事而未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公司遵從本條的規定,該人可就每項罪行被處監禁及罰款。」

這是順帶一提的有趣但易為小老闆心態的董事所忽視的法律觀點。讀者請留意法例只說「查閱」,但沒有說可以影印,這豈不是極不方便之事?亦不合情理,難道法律只是容許其他董事只可以手抄文件這樣不方便?其實是因為法例在1948年取自英國的《公司法》,那時根本未有影印機,需要資料的確只可以手抄!

不合常理的事只能交由法庭去裁決。下面是一件十分有趣的案件,有董事向法庭申請要求其他董事讓他有權自由影印公司的賬簿,法庭則罕有地批評申請實需無謂。

Lam Kit Sing V ChungShan Commercial Association, Hong Kong[2011]3 HKC535

申請人是「香港中山僑會」的97名董事之一,這商會是一非牟利註冊的公司,於1967年成立,目標是增進中山僑胞的利益。

在董事會內的不同派系發生爭吵,所以引起本案的訴訟。在2010年11月,原告人查閱了公司的文件並明顯曾經影印了內容。

法庭發現申請人有一些誤解,他想申請的是要求被告人公司提供文件的影印本。法律觀點所在為作為公司董事,是否有權取得董事有權查閱文件的影印本。

結果法庭撤消了申請人的申請並需付堂費予被告人公司。法官的意見是這樣的﹕

(一) 一開始,這申請及與訟雙方的處理手法是在浪費時間及法庭的資源。原告人並不需要查閱文件以外更多資料,亦無要求影印以外更多要求。沒有現實的理由(practical reasons)被告人公司不簡單地提供影印本。雙方純為爭拗而爭拗,爭議之處是董事是否有權(entitled)得到一份影印本。

(二) 法例121條及公司的章則皆簡單清楚。文字上沒有提及影印副本,皆因立法的1949年時尚未有影印機的出現。(筆者記憶是70年代中影印始普及),從前有關的案例亦只說手稿(manuscript)

(三) 法例的原意是讓公司董事可以履行職責,他可以手抄或影印文件副本,或其它任何現代科技皆可利用。(筆者想到用手機拍照)用影印機只因最為方便,大家合理地期待(one would expect)董事可用公司的影印機影印,甚而叫職員代勞。如果影印機不方便,例如機的地方太遠,董事亦可合理地短時間拿走文件影印,除非有合理理由他不應這樣做。

(四) 在法庭的角度而言,這申請實在不必要及錯誤地提出,所以予以撤銷。◇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