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鄭靜台北報道】台灣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日中午初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取消納稅人不得扶養20歲至60歲間「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條款,只要符合《民法》規定的其他親屬或家屬身份,若有就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等因素,即可成為納稅義務人的扶養對象。因此明年5月報稅時,民眾就可享有全額的免稅額節稅權益,每扶養一人,就可列報新台幣8.2萬元的免稅額。
台灣財政部長張盛和在草案初審通過後表示,預估將有41萬人受惠,納稅義務人可增加支配所得總額約新台幣20億元。
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除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依規定列報減除免稅額,針對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若因為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列為扶養對象,但該條款擬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適用」的年齡限制,卻遭大法官會議認定違反《憲法》第七條公平原則。
該次釋憲案起因是民眾郭燕娥從2003年報稅時,分別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卻被台灣財政部以「不符合未滿20歲或滿60歲之要件」予以剔除,郭隨後提出釋憲,經2011年底大法官會議認定,年齡限制不合乎課稅公平原則,也與鼓勵民眾孝親目的相違背。
另根據《民法》規定,「其他親屬」包括叔、伯、舅、姪、甥、媳、孫;「家屬」定義則是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換言之,未來包括同居男女朋友、同志等非親屬關係的同居人,也可以納入報稅的扶養對象。
財政委員會昨日上午併案初審行政院及民進黨籍立委陳其邁提出的修法版本,經討論協商後,委員會通過行政院版本,修正為「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陳其邁受訪表示,他的版本和行政院大同小異,行政院版在稽徵作業上較便利。
張盛和說,修法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可望進一步照顧經濟弱勢及保障賦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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