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刊登文章有誹謗的民事責任,人人皆知,報章刊登的新聞圖片之中若然載有陳述橫額的圖片,報章未有加以隱蔽,恐怕也屬常見的事情,特別是示威中的標語,誹謗語句時常出現,事主不追究而已。名聞一時的「馬照聲」案結果去到上訴庭,民事責任跑不掉但賠款則大幅減少,本案法律觀點的各方各面足為新聞工作者處理同類情況的指標,本文有必要剪存。

Oriental Daily Publisher Ltd V Ming Pao Holdings [2011] 3HKC

第一原告是「東方日報」的出版人,為一份在港有廣泛銷量的報章,第二原告人Ma Ching Kwan馬澄坤為東方報業集團的名譽主席,第一到三被告人分別是明報的擁有人,出版人及總編輯張健波。

馬照聲則為一名眾所周知的罪犯。在2001年美國的恐怖襲擊之後,他恐嚇香港人要在超市的食品放毒(事實上有這樣做),他在送給報館的信件中自稱「香港拉登」。他在02年被判刑6年另8個月。他在2006年出獄。

馬照聲在2007年再在裁判法院因為兩項刑事恐嚇罪被判9個月監禁。他對東方日報寄出恐嚇信,並對假裝為第二原告人助手的警方督察在電話裏發出恐嚇說話。

在08年9月出獄之後,他在立法會及高等法院門外掛起橫額,上有法庭原審法官認為是誹謗性的字句,包括「豈料東方日報馬澄坤等馬氏家族並無將有關之投訴合法處理……竟公然捏造一封勒索伍佰萬之勒索信,誣陷本人,再由高級督察游乃強假扮東方日報主席助理,致電本人……豈料游乃強竟被人收買,假稱雙方對話並無錄音,再捏造假證供指本人刑事恐嚇。」

原審法官裁決上述字句為誹謗,「明報」登出清楚看見誹謗字句的照片,另簡短報導東方日報及其主席否認馬照聲的指稱。法官判決要賠償第一原告一般損失15萬元,第二原告賠償150萬,另兩原告再得到加重的(aggravated damages)損失7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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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上訴,基本爭辯是照片的內容並不是誹謗。上訴庭將賠償大幅降低為付第一原告人5萬元,第二原告人15萬元。上訴庭的法律觀點如下:

(一) 當重覆原則(repetition rule)應用在報刊之時,可以提出負責任新聞報導或實地報導(defence of responsible journalism or reportage)作為辯解。

(二) 法庭只會在認為無合理讀者在讀到馬照聲的指控後有可能信以為真的情況下才認為沒有誹謗性。由於馬照聲的眾所周知行為及刑事紀錄,相信很少人信他的指控,但法庭不能說因指控不可信的程度會令到無人相信。

(三) 在本案的誹謗是在橫額之上,公平地說讀者知道是馬的指控而非「明報」,法庭可以基於一名眾所周知的犯法者在法庭之外示威是有新聞價值作考慮基礎。

(四) 原告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受害的程度有多深。

(五) 這不應是有加重損失的案情。在審理期間被告放棄「負責任新聞報導或實地報導」的辯解,不等於原審法官可以視為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辯解。

(六) 估計誹謗的賠償從來困難及不能準確計算,但考慮所有因素之後,原審的估計額明顯錯誤及不合理。(Manifestly wrong and unsustain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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