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妹
2009年4月26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南京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此協議第2章第4項「合作項目」中提到「當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這項條款明顯含糊不清,會造成今後海峽兩岸極權政府和民主政府之間對如何定「罪」的扯皮。也會造成對欲訪問台灣的民主人士和自由作家的潛在威脅。
在第2章「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項目中,其共列出5種犯罪行為,前4種是各國都公認的罪行,人人皆知。而第5項的「其他刑事犯罪」,到底是什麼?文中未作任何說明。我們這些大陸人不難看出,中共慣用的陷罪手法在此又欲蓋彌彰,這種含糊不清的條款的用意再清楚不過。
台灣當局接受並簽署這類含糊不清的條款,是不負責任和軟弱的表現。當中共政府提出要台灣當局移交中共政府認為的首要國家敵人法輪功修煉者時,請問台灣政府如何「個案協助」?又請問台灣政府如何看待中共政府的把自由作家和記者送入監獄的諸多惡法,如:顛覆國家安全法和洩露國家機密法?還有那個小兒科似的搞笑的「分裂法」?
中共極權政府認定的某些刑事罪,在民主國家並不構成犯罪,也不存在此協議中所謂的「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之「罪」,這類可以無限打擊百姓的莫須有的定罪棒子,我們在文化大革命中見得太多了。台灣當局與大陸極權政府一起玩這種文字遊戲,豈不是在給民主制度抹黑?!
聯合國有明文規定,主權國之間的引渡條約,不包括政治犯,這也是國際慣例。可是,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國,中共政府又不承認台灣的主權。屆時,中共政府要求台灣遣送他們所要的政治犯,恐怕是,台灣當局不僅不會受到聯合國規定的正當制約,反倒會受到中共極權政府的邪惡約束,這才是此協議的問題之所在。這也是為什麼已有人把此協議稱為「陷阱協議」的箇中原因。
關心海峽兩岸民主大義的人士,這個協議直接關係到我們的自由和人權,我們不能視而不見、默不作聲。讓我們大家一起發聲,呼籲兩岸政府對「陷阱協議」中的陷阱給出明確的說明。
2009年4月29日於芝加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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