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衛生局計劃明年提交《醫療器械條例草案》,設「醫療器械分級制度」,部份風險較高的醫療器械,包括矯視性隱形眼鏡、自行驗孕試劑盒、血糖試劑、愛滋病測試劑等,推出前須向衞生署註冊。

醫衛局昨(6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示會爭取在明年提交草案,取代現行業界自願參與的「醫療器械行政管理制度」。本地製造商、進口商和批發商在香港供應醫療器械前,須向衞生署申領牌照,立法生效後擬設兩年過渡期。

建議指,提出的註冊制度主要是將不同類別的醫療器械按風險水平分級,第I級「一般醫療器械」及第A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械」免註冊,但貿易商仍須申領牌照。至於第II至IV級「一般醫療器械」及第B至D級「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推出本港市場前向衞生署註冊,如第II級皮下注射針、矯視性隱形眼鏡、針灸針、小便試紙、自行測試血糖試劑、自行驗孕試劑盒等。

醫衛局表示,醫療器械註冊申請須由本地持牌製造商,或獲授權本地持牌進口商或批發商提出。申請人證明器械符合安全、質量及性能基本原則。請人可提交指定司法管轄區證明文件,或交由認證機構評核。

醫療器械註冊有效期一般為5年,可申請續期。醫療器械註冊後,如涉及重大改動, 例如新增或更改原擬用途、器械設計或物料變更,註冊人須 向衞生署申請更改相關器械註冊。

當局稱,醫療器械註冊要求將按器械風險級別實施,政府會聽取持份者意見,制訂過渡安排。

文件表示,當局將採取雙軌並行的規管模式,涵蓋醫療器械在推出市場前,及推出市場後的風險管理環節,包括透過註冊制度及貿易商牌照制度。藥械推出市場後,貿易商須呈報與器械相關醫療事故,如導致他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惡化等,並採取符合衞生署要求的補救措施。若需採取安全矯正行動,如將相關器械退還,或更換、改裝或銷毀,須事先通知署方,署方可要求貿易商採取跟進工作,包括發布安全矯正行動通告等。

當局亦擬設貿易商牌照制度,本地製造商、進口商和批發商在香港供應醫療器械前,須申領牌照。文件又表示,政府建議當法例生效後,在現行「醫療器械行政管理制度」下已表列的貿易商和醫療器械,將過渡至新規管制度,毋須另行向衞生署申領牌照和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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