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專科醫生饒文杰被指於2010年未為病人講解風險下進行激光矯視,病人其後角膜糜爛,亦未有提供適當治療,投訴饒專業失當。醫委會事隔15年展開研訊,涉案醫生未有出席研訊,控方決定不提證據起訴,研訊小組商議後,29日宣判指控不成立。醫委會今(31日)表示,相關「不提證供起訴」決定,完全取決於個別案件之具體客觀情況,並以證據為唯一依據。

饒文杰被控於2010年5月28日,未有向病人充份講解相關風險下,為其安排兩邊眼睛進行激光矯視,其後未有為病人提供其它治療建議;及於2010年9月6日,錯誤地為病人右眼進行「角膜切除術」(Keratectomy)或「全角膜切除術」(Total Keratectomy)。

醫委會今發新聞稿,表示留意到傳媒對近日一宗「不提證供起訴」的紀律個案,提出相關查詢。該會指,秘書在該個案研訊開始時,已向研訊小組解釋,經考慮到整體情況,包括所有可援引的證據以及控方證人失聯等因素,秘書決定對所有控罪「不提證供起訴」。

醫委會稱,在接獲針對註冊醫生的投訴後,若初步偵訊委員會經調查後認為有合理機會裁定有關醫生犯了專業的失當行為,並決定將個案轉呈研訊小組研訊,醫委會秘書會向被告醫生發出研訊通知,向被告醫生提控。提控後,若客觀情況改變令原定提控失去基礎(如關鍵證人因失聯、健康理由或拒絕作證等而無法出席研訊),令案件不再具備合理定罪前景,秘書在尋求法律意見後可能作出「不提證供起訴」的決定。

翻查資料,該涉及饒文杰的個案,饒在2016年獲醫委會通知,將於2018年5月舉行研訊。不過饒在質疑相關理據,2019年申請發還至初步偵訊委員會重新考慮。初步偵訊委員審視後再決定舉行研訊,但饒再次申請發還,相隔5年後的2024年11月,才決定拒絕其申請。

饒文杰2025年提出司法覆核,稱醫委會拖延已約14年,威脅及困擾其聲譽,並指有關申請最終不應由醫委會主席作決定,而是應交由研訊小組主席決定。最終醫委會在距離收到投訴15年後,才正式展開研訊。但控方決定不提證供起訴,由於舉證責任在於控方,研訊小組宣判指控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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