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的5名前常委被指無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其中3人否認《國安法》下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去年3月各被判監4.5個月。3人不服上訴,去年兩度遭駁回。3人去年7月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獲批,終院將在下周三(8日)聆訊。主審的5名法官均為本地人,並無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
終院網頁公布的法官名單顯示,參與的包括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
本案為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定罪及上訴案件,亦是第二宗針對定罪或刑期上訴至終院的《國安法》刑事案件。上訴人包括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前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
終院去年批出的許可,提及本案將處理4項議題,包括作為控方的律政司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警方要求支聯會提供《國安法》生效前的資料是否有效;能否挑戰通知書合法性;及部份文件因「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被遮蓋,是否造成審訊不公。
上訴方早前指,若支聯會只是被懷疑、而無證據被證明是「外國代理人」,警方無權要求支聯會提供資料,認為警方及控方有責任先舉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原審裁判官羅德泉錯誤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另外,控方獲准以PII遮蓋部份文件,造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
高院上訴庭於去年3月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指沒有證據顯示定罪不穩,量刑起點亦沒有明顯過高。之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再在4月遭駁回。當時高院法官黎婉姬稱,申請人提出的理據,並沒有包含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亦無提出合理可爭辯的新觀點,即使上訴亦沒有機會成功。3人其後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成功。
案件編號:FAMC13/2024、FAMC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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