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1日生效的《2024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將禁餵野生動物規定擴展至野鴿,一個月的過渡期已失效。今日(9月1日)起執法人員如發現任何人非法餵飼野鴿或野生動物,會即時採取執法行動,而不會再事先作口頭警告。

漁護署早前表示,修例目的是將全港禁餵野生動物規定擴展至涵蓋野鴿;提高非法餵飼的最高刑罰至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並引入定額罰款,金額為5,000元。

有關條例的執法人員類別亦會擴大,除原有的漁護署人員和警務人員外,食環署、康文署和房屋署的獲委任人員亦可就非法餵飼執法。漁護署表示,會與相關部門會以風險為本的策略,根據情報及舉報採取相應的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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