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當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突然高調宣布離任的時候,已經說明了香港的法治狀況已經去到一個令人難以容忍的階段。岑耀信曾經在幾年前公開發言,認為由人大為香港制定的《國家安全法》條文仍然清晰,又說相信法院仍然可以繼續不偏不倚,捍衛香港的司法獨立。當時他甚至迴避了人大憑甚麼法律依據去代替香港的立法機關來制定香港法律。
作為法律界名譽超著的法官,他當年對《國安法》的加持及對香港法院的樂觀,法律界內很多朋友其實都不以為然。不少熟知法律,跑慣法庭的大狀,都認為《國安法》條文模糊不清,界線流離。有人甚至直言《國安法》所用上的概念及字眼,根本就不是普通法的術語,也不能算是法律術語,而是一大堆定義模糊,概念混亂,難以清楚掌握其意念的「火星文」。有法律界人認為,《國安法》所指控的各種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性質上很多根本就是誅心之論,是不能作為操作定義的觀念或者動機。因為那些指控根本就沒有具體的行為操作性質可言,最終只會淪為可以被權勢隨意舞弄的政治指控。《國安法》作為一種政治打壓工具,其性質是從一開始便掩飾不了的。
以政治術語喬裝法律意念,寫入法律條文,還要與香港的《基本法》及大量其他法律有明顯的不一致性,甚至與國際社會的人權標準有衝突,更顛覆了很多已經長年被棄用的前殖民地惡法的原有意念,這些都清楚說明制定《國安法》的政治意圖。只要這些意圖存在,就肯定會對香港原有的法治及普通法基礎構成難以挽回的破壞。過去4年,事實也是十分清楚。
岑耀信幾年前對這些一般法律工作者都能夠作出的判斷視而不見,甚至如此樂觀及有信心,只是因為其崗位而不得不疑中留情?還是判斷錯誤?現在也無需深究了,事實是幾年之後的現實情況終於令他醒覺。他被現實說服之後,也算是勇於打倒昨日的我,自己推翻那個時候的樂觀及誤判,而作出了較合理的結論,也採取了必要的行動與這樣的一種所謂法治及司法獨立徹底決裂。
根據岑耀信勳爵辭職之後在金融時報的文章及BBC的訪談所言,令其猛然醒悟的觸發點,是法院對47人案的判決。其實在該案判決之前,已經有大量案例,說明法院根本不再獨立。舉例說,以被掃進地氈底已經幾10年的前朝惡法更嚴厲的概念,來處理一些所謂煽動及暴亂的行為,過去幾年已經有多少宗了?以偏離人權及公義原則,把一些只是因為穿上了黑色衣服在現場,但卻完全沒有證據說他們有破壞性行為的人指控為暴亂分子;又或因為背囊有一紮膠帶,有一個護眼罩,就被司法機構指控是暴徒的,判處4年以上的監禁的,早已大有人在。這些案例之被定罪,根本就與法律條文及原意都不一致,懲罰也往往大幅度偏離被指控行為的嚴重性。法庭如果連公義原則都不能堅守,那所謂司法獨立還有甚麼意義?
岑耀信辭職之後,特區政府當然連番炮轟他的做法,當時除了特首、終審法院大法官、律政司長、保安局長連翻發話,否定岑耀信的說法之外,就連律政署的前副檢控專員、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都被動員起來,否定各方面的質疑。也有其他終審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為政府的說法背書助言。
其中有一個說法,律政司長及大律師公會都有提及,就是法官的職責就是「根據法律的條文」來作出裁決。意思是只要以「案前的法律」作基礎,過程中又沒有受到權力機構的壓力,相關法官能夠按案前法律條文不偏不倚,獨立地作出裁決,就已經算是保證了司法獨立。相關的邏輯就是只要有了「這種司法獨立」,法治就能夠維持,「普通法」仍然是香港的法律基礎,加上有海外法官為這種司法獨立背書,任何質疑都可以被推翻,都可以被視為別有用心。這就是特區政府及中共當局的邏輯。
上星期,香港終審法院就「8.18流水集會案」作出了最後的裁決。有份參與其中的、來自英國的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與其他幾位本地法官一致同意,駁回相關上訴,認為作出裁決無需依據英國最高法院最新的案例。至於裁決是否符合「普通法」的原則,似乎就被輕輕帶過。
當廖柏嘉這位來自英國的大法官,竟然也為這一種明顯與普通法原則不符合的裁決背書之後,即時招來了各方面的批評,連末代港督彭定康都第一次對法官指名道姓批評。廖柏嘉唯有迅即作出回應,他的說法是他遠道來到香港,擔任終審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職責其實「與其他地方的法官一樣,法官的職責是依法裁決」,他形容「自己在港擔任法官的角色,是要根據法律審理席前的案件」。
他這個說法,與6月時大律師公會及律政司長就岑耀信的指控作出的解釋,可以說是完全一致。
問題是,這種說法足以說明香港「司法仍然獨立」嗎?這真的就是「司法獨立」的全部解釋?
對於香港的法院是否仍然可以「無需面對來自行政機關的壓力」,只根據條文「不偏不倚」、完全「獨立地作出裁決」,岑耀信在他的文章及訪問中,已經清楚作了說明。根據他的說法,香港現在的法官,在一個隨時面對對政治質疑的環境下操作,又要顧慮裁決會隨時被人大釋法,根本難以避免會作出觀念上的調適,去迎合當權者的意願。可以說,這一種在表現方式上似乎還算是「獨立」或「不偏不倚」,其實是在頭上架着一把尖刀的情況下喬裝出來的。
就算先不深究這個情況有多嚴重,單是就着「法律條文」或所謂「案前法律」作裁決,就是「司法獨立」?就是「法治」?就必然符合「普通法原則」?這似乎是特區政府及中共當局希望說服香港人及國際社會接受的觀點。但現實情況已經清楚說明,如果所謂「案前法律」,根本就是在一個被閹割了的制度下生成的,那就算在形式上行政機關及權勢當局沒有明顯給予法官任何壓力,沒有指示法官如何裁決,就算法官只根據法律條文作出裁決,法院的所謂司法獨立,其實都只是片面的,甚至是虛假的。廖柏嘉法官所作的解釋,也只是再一次為這種被閹割的法院自圓其說;他的說法也向香港人及世人說明,他似乎已經接受了香港現有的那種殘缺的所謂司法獨立,他也不介意以海外非常人法官的身份來為這種扭曲加重背書。問題是大家會接受這樣的所謂司法獨立嗎?下次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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