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條文清楚的規定,香港作為享有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本地立法是屬於立法會的權力。《基本法》沒有任何條文授權人大有權為香港立法。《基本法》只是規定了全國性法律在香港適用的,可以透過本地立法的方式在香港實施,但仍然要經過本地的立法程序。至於適用的全國性法例,早就已經在《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明。
而針對國家安全問題的立法,即所謂《基本法》23條,也是寫得清清楚楚: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這一條的第一句就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除此之外,整份《基本法》也沒有任何條文授權人大可以越俎代庖制定在香港施行的法例。
《基本法》第17條第一段寫得十分清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第17條第三段的意思也是顯而易見,說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只會在「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
換言之,人大常委只有就香港法律的「發回權」,沒有為香港制定法律的立法權,這個也是清楚不過的。
因此,2020年時人大常委越俎代庖,為香港制定了那一條所謂香港版本的《國家安全法》,根本就不符合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憲政安排及作為小憲法的《基本法》的規定。
北京當局大石砸死蟹,不惜公然違法。《國家安全法》頒布前夕,連當時的特首都未能看到有關的法律條文。頒布之後,香港的法律界譁然,大部份人除了質疑《國安法》的憲政基礎不穩固之外,也對其條文充斥着政治語言而不是法律語言而感到憂慮。
當時有份表達這種憂慮的,除了香港各界及立法會的民主派之外,還包括了大律師公會及不少執業的法律界人士。
當時香港終審法院那幾位來自海外的非常任法官,大部份都沒有公開表態,但後來有兩位辭職或任滿不再續約的時候,都清楚說明對於《國安法》的不滿,也憂慮這樣的一條法例會損害香港的普通法系統及司法獨立。
少數幾位曾經公開表態的海外法官,有人認為《國安法》的條文尚算清晰,又有人表示對香港法院及法官捍衛司法獨立有信心。當時對香港法院的司法獨立信心滿滿,還對香港人大派定心丸的,包括了今年6月終於高調宣布辭職的英籍大法官岑耀信勳爵。他在事後於《金融時報》發表的文章及接受BBC訪問時的說法,可以說是自己否定了自己當年的樂觀,推翻了當時的說法,還說到香港的司法獨立已經到了「危險境地」(in Grave Danger)。
《國安法》頒布之後幾個月,執業大律師夏博義當選大律師公會的主席,持續表達他們對《國安法》的憂慮,認為最終必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結果夏博義個人遭受中聯辦連番攻擊,《文滙》《大公》這些喉舌傳媒也發表了超過100篇針對及抹黑夏博義及大律師公會的文章。特首林鄭月娥就對大律師公會作出公開的威嚇,說如果大律師公會不能選出令政府滿意的主席及執委,不排除政府會修改法例,剝奪大律師公會不受權勢干預的專業自主權。大律師公會最終妥協,選出了一批符合政府需要及期望的執委會成員,夏博義也沒有競逐連任主席,但他仍然被國安警高調調查,最終不得不倉惶離開香港。
到今年6月,岑耀信勳爵終於面對事實,高調宣布離職。為了否定岑耀信的指控,除了律政司及政府官員連番批評之外,大律師公會也不得不表態,發表聲明否定岑耀信提出的問題及憂慮,又說法官的職責只是就着「席前法律」的條文來作出裁決。其言下之意,其實是重複了政府及個別法官及海外法官的說法,認為只要法庭及法官根據現成的法律及其條文進行裁決,過程沒有受到行政機關的指示及壓力,或者裁決出來之後沒有被迫改修,那就已經是保證了「司法獨立」了。特區政府還動員了已經退休的前副刑事檢控專員把這種論調再講了一次。也有幾位表示會留任的、來自澳洲及加拿大的海外非常任法官也發表了類似的看法。
問題首先是岑耀信的文章已經清楚說明,行政機關就算不直接向法官施壓,但法官在裁決時確實有壓力,包括擔心自己的裁決會被人大釋法,因而會在裁決時考慮到這一點而作出適應性的調整。岑耀信勳爵曾經就着香港在《國安法》下能否保證司法獨立大派定心丸,但事實終於令他不得不承認當時作出了錯誤的判斷。他辭職後的表態,還對法官在面對政治忠誠的要求下,逐漸失去了對法律公義的堅持。他的這些說法其實已經是對所謂法官只需「就席前法律條文」作裁決這一種說法的質疑,暗示法官在當前的政治氣氛下,根本沒有能力、甚至部份沒有意願只「就席前法律條文」作裁決。
另一方面,把這一種「法官只需就席前法律條文作裁決」的說法說成等同於「捍衛了司法獨立」,根本就是一種閹割掉了的司法獨立觀。
法治是一個整體,是一種精神,是一種價值,是不能閹割,也不能斬件分體上枱的。所謂司法獨立,必須是在實質的三權分立基礎上才有意義的。
人大常委越俎代庖制定的《國安法》除了不符合《基本法》之外,也破壞了香港特區三權分立的基本原則,人大常委變相成為了香港憲政安排上的三權之外的第四權。
除了《國安法》之外,香港現時的那個立法會,根本就不是擁有民意授權的立法機關。所謂「完善選舉」就是「假選舉」,根本就是變相委任。香港現在那個所謂立法會,可以在短短兩個星期之間審議完成,然後一致舉手通過一個有200幾項的《基本法23條》,根本就是清楚說明過程中沒有嚴謹的審議,所謂審議及立法會三讀的過程,其實只是走過場。當法律是由一個沒有民意基礎的立法機關,包括人大常委、包括現在香港這個所謂立法會制定的情況下,所謂「只根據席前法律條文作出不偏不倚的裁決」這種說法,是不是有點自欺欺人?
法律如果來自一個不合理的制度,法官的所謂獨立自主,法庭的所謂司法獨立,其實都只如立在浮沙之上。當所謂「席前法律」是由一個不正常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庭只就其條文作裁決,就算沒有岑耀信提到的法官自行對權勢的適應,只對脫離民意制定的惡法作字面上及條文上的裁決,這個法庭所謂的司法獨立,其實已經與「司法配合」根本就沒有分別。這樣的法庭及其法官,也只會淪為暴權體制的代理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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