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由治及興」好處越來越多,今天又發現一個:原來香港獄吏是法律界「掃地僧」,他們的法律知識深不可測,足以吊打港大法學院的資深教授。
事緣陳文敏教授昨日在《明報》副刊專欄撰文,題為「追溯效力」,指刑事罪行在文明社會一般不具追溯力,但「維護国家安全條例」針對「国安犯」修改假釋規定——除非懲教署長信納他們假釋後不會危害国安,否則不予假釋——陳由是質疑「懲教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的追溯效力原則。
陳文敏就違反追溯效力的問題,提出兩個具體質疑,第一點原文如下:
「第一,若被告觸犯的控罪並非《國安法》,而是《公安條例》下的控罪,例如暴動罪,那這規定是否適用?國家安全有別於公共安全,政府當日選擇不以《國安法》提出起訴,法院按《公安條例》判刑,那在決定假釋的時候,該罪行便不該當作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否則公安和國安的界線便會變得很模糊,令人難以適從。當懲教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而引用新的準則,便可能涉及違反追溯效力的原則。」(注1)
陳教授把問題寫得很清楚,相信不是法律專業的普通市民都看得懂。他要問的不外乎是:某些因觸犯《公安條例》而入獄者,是否也受假釋新規定影響而不能提早獲釋呢?若然,「国安」與「公安」有何區別?我認為這是合理的質疑。
原以為這些牽涉法律專業的問題該由律政司回應,哪想到昨晚十一點左右懲教署已發稿「反駁」,標題是戰狼式的「懲教署譴責陳文敏在《明報》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誤導評論文章」,毫不客氣直斥陳文敏「作出失實和具誤導性的評論」, 並對文章「表示強烈不滿和予以譴責」。(注2)
看了陳文敏的專欄和懲教署的「反駁」,我發現一個有趣現象:陳教授全文558字(連標點),提出的兩個問題非常具體,佔了329字,而懲教署的「反駁文」洋洋灑灑寫了946字,大部分是絮絮叨叨「搬運」假釋規定的內容,都是人所共知的舊聞,反而真正回應陳教授問題的卻僅得一小段,連毛帶屎才142字。
答案比問題短這麼多,足夠「反駁」陳文敏嗎?不妨看看懲教署如何回應上述第一條問題,懲教署說: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條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作出清晰定義,因此並不存在文中所述『懲教署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
但陳教授問得很具體:「若被告觸犯的控罪並非《國安法》,而是《公安條例》下的控罪,例如暴動罪,那這規定是否適用?」懲教署若有誠意回答,至少須答「是」或「否」,為什麼連簡簡單單的yes/no也避而不談呢?
好吧,我就查一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條,看看定義有多「清晰」,原來「危害国安」有四種罪:
「(a)《香港國安法》下的四類罪行(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b)《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下的罪行;
(c)本條例所訂的罪行;及
(d)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a)(b)(c)我都勉強明白,但(d)「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是什麼?是否包括陳文敏問的「《公安條例》下的控罪」呢?如果是,那是由「懲教署長自行決定」嗎?這才是懲教署真正需要回答的東西。但很不幸,在那份貌似由ChatGPT,不,貌似由「文心一言」生成的「反駁文」中, 公眾只看到一大堆不相干的廢話,卻看不到任何具體回應陳文敏的答案。
應該是我的法律知識太差,看不懂懲教署的答覆,只是萬料不到連陳教授也有被獄吏「指導」的一天,而「指導」的範疇還要是陳文敏最有發言權的《香港人權法案》。
遙想1990年,英國外交部和港英律政署草擬《香港人權法案》案時,曾參考陳文敏一篇文章,當中不少建議皆被採納,包括引入《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透過修改《英皇制誥》解決《人權法》凌駕地位問題等。
如今陳文敏有理有據地質疑假釋規定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懲教署卻有本事用142字四両撥千斤,以權威口吻否定陳的質疑,聲稱「絕對不涉及《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二條關於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的規定」就了事,彷彿這位港大法律學院權威學者只是個不懂事的屁孩,你說,香港獄吏的法律知識是否世界頂尖呢?
走筆至此,不禁憶起賈誼〈弔屈原文〉的一句:「莫邪為鈍兮,鉛刀為銛。」
注1
注2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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