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1日的港島區衝突中,一名法律系女生被控參與暴動,經審訊後獲裁定罪脫。律政司申請案件呈述上訴,上訴庭周五(12日)頒下判詞,指原審未有考慮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判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並排期8月1日提訊。

本案有兩名被告,分別為25歲的護理員楊光智及20歲的法律系學生湯嘉欣。湯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21年8月獲裁定兩罪不成立,上訴庭早前批准律政司就暴動罪上訴,但駁回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上訴。楊則被裁定暴動罪脫,消息指他已離港,律政司撤銷案件上訴。

上訴庭判詞指,被告在案發時與其餘近千名抗爭者向同一方向行走,而她亦管有行山杖、雨傘、護膝、護臂、頭盔和護目鏡的物品,顯然與其他和平示威者不符。

上訴庭指,環境證供有「壓倒性」的「疊加效應」,但原審法官李俊文過份倚重本案缺乏湯嘉欣參與暴動的直接證據,在缺乏證供下作出臆測,為答辯人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理由,認為每一項均可作無罪推論,並表示就整體證供作出考慮,仍不能達致答辯人曾身處暴動現場的唯一合理推論,上訴庭認為原審的判決有悖常理,頒令將暴動罪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處理,並排期於8月1日於區域法院提訊。

至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原審法官指女警在答辯人身上搜出雷射筆後,沒有跟進查問,女警的證供存在疑點,裁定答辯人罪脫。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已詳細列出對警員證供的評估和分析,以及認為女警就搜出雷射筆的證供存在疑點的理由,因此駁回有關上訴。

案件編號:CACC198/2021、CACC1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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