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指法律的管治,不是指當權者拿法律當作刀槍鎖鍊之類的暴力工具來統治別人。如果實情屬於後者,無論統治者猛講「依法」、「以法」、「法制」、「秩序」或者直接訛稱「法治」來矯飾,都改變不了事實。
真正的法治,是公義之治,由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法律來管治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必須包括有效運行的獨立司法體系、司法救濟制度、違憲審查(司法覆核)制度,必須包括廉潔專業、學養俱豐、邏輯縝密、不偏不倚的法律專業人士(審、檢、辯)及其養成制度、甄選制度、培訓制度、監督制度、懲戒制度、職業保障制度。
刑事審判必須奉行罪刑法定原則、罪刑不溯及既往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證據裁判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
不論是否奉行普通法制度,上述所有內容都是法治的核心要求。法治精神需要體現在現實中,內化在人心中,反映在生活中。
法治社會奉行人權高於主權,法律高於政策,權利高於權力,人權高於民族、國家、黨、領袖。某人、某時代、某思想跟任何人、任何時代、任何思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當今香港究竟離法治有多遠?如跟全球各地相比,雖然不算太遠,但卻越來越遠。一旦這個趨勢持續下去,今日深圳,明日香港,兩制凋零,一國稱霸。
探尋病根,既有內因,也有外因。內因在於許多香港司法專業人士普遍奉行維護既定秩序的落伍思想,至於捍衛基本人權的憲政思想相對薄弱,在判例與法例的浩瀚汪洋中,無力以智慧與勇氣從法學與憲政當中提煉出公義的判斷;也在於他們往往充斥著先有結論後有推論的玄思謬想,往往倒果為因,而非先有論據後有結論的邏輯思維,忽視客觀科學。
人大釋法肆意造法
外因在於專制勢力恣意破壞法治:一是宰制檢控機關,得以濫捕濫訴、拖延程序、覆核刑期、因人而異、縱放權貴;二是通過人大釋法,肆意造法,變相在特定議題上以「聖旨到」之姿,擱置香港法院的終審權力,破壞司法獨立,甚至以人大釋法具有追溯力為由,動搖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三是發動輿論宣傳,不斷把法治扭曲為只是緊跟統治工具辦事,進而影響法官心證,玷污公民教育,甚至有人聲稱要撤銷所有外籍法官,華人不受洋人審判之類,真是莫名其妙。綜觀全局,內因是次要的,外因是主要的,兩者同流合污,法治搖搖欲墜。
以最近幾個月的香港法治狀態來看,情勢已經變得相當惡劣。在法庭外,眾多政治事件都跟法治淪落息息相關。
一、一地兩檢的人大決定,擺明違反《基本法》第18條禁止中國法律適用於香港的明文規定,但特區政府仍然霸王硬上弓,矢志推動本地立法,執行中國高鐵促進港中融合的政治任務,以貫徹一國兩制大政方針為名,以犧牲香港境內司法管轄權為實,割地賣港,先例一開,後患無窮。
二、中國《國歌法》被人大常委會放進《基本法》附件三,要求香港本地立法,禁絕侮辱國歌的言行。殊不知最侮辱那首歌的正是中共政權本身。當局更不理會香港人本應自行決定是否立法保護中國國歌這個自治範圍事項,而非由人大常委會硬塞進基本法附件三,顯有違反《基本法》之虞,剝奪香港人的言論自由。
三、篡改立法會議事規則,違反《基本法》要求全體議員至少半數出席會議的明文規定,但卻被港共集團強推不誤,最終導致立法會全面淪為專制政權的橡皮圖章,完全起不到監察政府的實際作用。
立法會淪「伊朗式選舉」
四、選舉主任取消(DQ)立法會參選人的候選資格,政治篩選近乎肆無忌憚,香港立法會選舉淪為伊朗式或人大式選舉。從兩年前DQ支持香港獨立的梁天琦、陳浩天等人參選資格開始,到DQ引發宣誓風波的梁頌恒、游蕙禎,再繼續延伸宣誓風波至DQ姚松炎、劉小麗、梁國雄、羅冠聰,再到最近以「香港眾志支持民主自決,不可能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為由DQ周庭,不向她提供任何合理抗辯機會,進而以曾經支持過港獨為由,DQ劉穎匡、陳國強,足見香港人的被選舉權(政治權利)已被嚴重侵犯。
當局以政見內容為由DQ參選人,明顯違反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就連進入這個鳥籠立法會,已經重重設限,真普選遙遙無期。
五、新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被揭發僭建醜聞,這位明顯違法的檢察機關首長還要砌詞狡辯,戀棧權位。昔日財政司前司長梁錦松偷步買車避稅、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互換單位詐騙,都會引咎辭職。今非昔比,令人髮指。
民間抗爭添高壓陰霾
在法庭內,法治精神顯然已經搖搖欲墜。
一、終審法院雙學三子2014年公民廣場非法集結刑期覆核案宣判。雖然周永康、黃之鋒、羅冠聰三子不用重返監獄,原審社會服務令裁決得以維持,終審法院法官裁判也沒遭受外力干預,同時確立上訴庭量刑指引完全沒有追溯效力,甚至批評上訴庭的歪風論把案外人無故牽扯到判決內容,更加承認非暴力的公民抗命可能是減刑理由。
但是終審法院的判決結論比較保守和嚴苛,猶如沒有肝癌,但卻有肝硬化,既沒有對暴力下合理定義,也認為微量暴力不構成公民抗命減刑事由,對未來民間抗爭平添高壓陰霾。日後公民集會、遊行、示威、抗爭需要冒著更大風險及付出更大代價。稍有重力加速度的動作即可被視為暴力,判囚以月計;因社會不公而激於義憤作出有限武力行為,判囚以年計。鐵窗人滿,風聲鶴唳。
二、13位因試圖阻止當局破壞新界東北及反對港中融合而在2014年衝入立法會大樓案,同樣涉及重力加速度的動作,即被法院視為暴力,判囚竟然高達13個月。判決書上所謂阻嚇性刑罰,本來就是違反現代刑罰學理的前現代殺雞儆猴思維模式,但香港司法機關仍然甘之如飴。
三、黃浩銘及黃之鋒在2014年佔旺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中分別被判監4個半月及3個月,但是法院既不認真分辨刑事藐視法庭罪與普通藐視法庭罪的構成要件差異,也沒有鄭重考慮對當時未成年的黃之鋒判處監禁以外的刑罰,而且認為黃浩銘當時要求執法人員澄清禁制令內容一事毫不重要。判決結果難以令人信服。
喪鐘為今天沉默者而鳴
四、關於陳浩天抗議2016年被選舉主任DQ參選資格的選舉呈請,高等法院判決書根本講不出「選舉主任有權審查及否決參選人的候選資格」有何明確法律授權根據,完全無視現行法律、判例及人大釋法內容均沒有明確授予選舉主任這種審查候選人資格的龐大權力,逕自認定陳浩天因主張港獨,所以無權參選。
綜觀全局,昨天主張港獨者不得參選,今天主張自決者不得參選,明天主張聯邦、拉布、抗命、命運自主、真普選、人權、自由、反共者都不得參選,喪鐘已為今天的沉默者而鳴。
五、佔中九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人)串謀、煽惑、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案,目前正在預審階段。所謂「煽惑他人煽惑」早已被澳洲法院宣告違反憲政原則,但香港檢控及審判機關偏偏置若罔聞。
所謂串謀、煽惑,一旦九子罪成,茲事體大,所有曾經呼籲、支持、參與過佔領運動(雨傘運動)的幾十萬人都有接連被捕的危險。本質上只不過是非法集結的佔領行動,現在卻被律政司標籤為串謀、煽惑、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絞盡腦汁,意圖株連異己,一網打盡。法律已經淪為打壓異見人士的統治工具。
嚴刑峻法加劇民怨
六、2016年年初一旺角騷亂案,90人被逮捕,51人被檢控。本應分別情形,按照襲警罪、刑毀罪、縱火罪、傷人罪起訴,但是律政司卻偏偏動用「暴動罪」這個港英統治與冷戰時代產物提出檢控。
「暴動罪」是指參與非法集結進而破壞社會安寧,僅此而已。所謂「參與非法集結」本來就是目前香港奉行集會遊行許可制(非報備制)下的畸形產物,所謂「破壞社會安寧」本身更是個不確定概念,一旦擴張解釋,即可輕易入罪,堪稱嚴刑峻法,本應謙抑避用。
畢竟時至今日,專制霸權當道,法匠橫行無忌,拿著「暴動罪」這根大棒,楊家倫已被判4年半,許嘉琪、麥子晞、薛達榮各已被判3年。這些刑期已經超越了當年殺人放炸彈的六七暴徒的平均刑期。目前,其他被告案件仍在法庭審理。
梁天琦被控四罪,包括一項煽惑暴動、兩項暴動、一項襲警罪,而他僅承認襲警罪,否認暴動等其它罪名,一般預料他會被判7年至9年。這種過度打壓必將激起龐大憤懣,等待時機,蓄勢待發。一旦司法專業持續墮落,不以保障人權為經緯,不以罪刑相當為原則,離開法治越走越遠,就只會加劇民怨大規模爆發。(小標題為編輯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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