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大批市民在港島遊行反對《港區國安法》。一名當時19歲的青年在銅鑼灣被指「搶犯」及被控阻差辦公罪,2021年經審訊後脫罪。隨後,律政司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日(17 日)裁定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至另一名裁判官重審。

本案曾於2021年開審,被告李兆聰案發時報稱是兼職倉務員,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陳曉琳。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彭亮廷認為控方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呈堂影片與警員供詞不符,因此裁定罪名表證不成立,被告獲得釋放。彭官當時亦批評警察違反武力指引和律政司「告告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

隨後,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指出彭官的法律觀點有錯,沒有正確地考慮所有應該被考慮的證據,又錯誤地考慮和接受了不應該被考慮的事項。

高等法院今日頒下判詞,法官陳仲衡認為原審裁判官在涉事警長不需要答辯的情況下,作出了警員違反武力指引的事實判斷,是法律上的錯誤。在審訊當日,涉事警長曾於庭上否認發射海綿彈違反武力指引,供稱有人投擲水樽,才會使用海綿彈。

陳官認為,有證據顯示警員陳曉琳案發時有合理懷疑,然後才截查或制伏女子劉燕珊,而彭官在裁定表證不充份時,卻指陳對劉的拘捕是非法的,是錯誤地考慮陳拘捕劉是否合法;原審裁判官以「值得商榷」去評論警方的驅散行動,在判斷表面證據是否成立方面並不重要,亦毫無意義,並非法庭要處理的議題;審訊應該集中於與控罪相關的情況,而不應該考慮原審裁判官的個人意見。

陳官又指,在案發時有大量人群湧入時代廣場,但原審裁判官完全沒有考慮這對社會安寧造成的風險。

陳官認為原審錯誤地理解控方的證據,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的理由在法律上是錯誤的。因此,下令將案件交予另一裁判官重審。

案件編號:HCMA000081/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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