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有趣也最重要的新聞,一定是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公開質疑上星期「初選47人案」的裁決。陳文敏早上在電台說,「基本法」設計容許立法會議員否決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也可解散立法會,若選民決定重選同一班議員,即意味該政府盡失民心。
陳文敏解釋,「基本法」這項設計符合民主社會的選民投票權,「如果『基本法』設計引致嘅後果,會成為嚴重干預、阻撓或破壞特區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咁係咪意味連『基本法』本身都違反『国安法』呢?」
陳文敏又說,「基本法」第51條早已訂明,即使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依然有權批准臨時短期撥款,讓政府繼續運作,換言之,「35+方案」就算成事,最後也不會構成「嚴重阻礙、干擾政府」罪行。因此,陳文敏認為法庭判決有「嚴重遺漏」。
陳文敏教授的講法,合情合理,但他其實沒必要多此一問:「係咪意味連『基本法』本身都違反『国安法』呢?」因為當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早在2021年7月已經低調答了。
當時還未上位擔任司長的林定國,做了個PowerPoint,題為「對香港國安法的謬誤」,第9頁解釋「基本法」和「国安法」的關係稱:
「《基本法》和《國安法》兩者都是由全國人大主導制定,因此可以把它們視為同位法,是兄弟關係。《基本法》對香港作全面的規定,而《國安法》則專就維護國家安全這一特定事項作規定,故有學説形容《國安法》是《基本法》的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國安法》和《基本法》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則優先適用《國安法》。」(注1)
留意「《國安法》和《基本法》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這句,表示林定國應該早已發現後者有違反前者的地方,所以他才會清清楚楚講明以「国安法」優先。咁識得撈,難怪做律政司司長的不是陳文敏,而是林定國了。
由此可見,「基本法」設計違反「国安法」,根本不是新聞。真正的新聞是:「国安法」立法近4年,好像從來沒有人明明白白告知全世界,「基本法」的確有違反「国安法」的地方。
至於上星期的「国安法庭」裁決,除了陳文敏上述的質疑外,我其實還有一點不明白。「港版国安法」第5條明言: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林定國在2021年的PowerPoint也曾解釋上述條文:「紅線就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沒有其它;除非修改法律條文,否則紅線也不會隨時飄移轉變 。」
林司長講解得很清晰。那麼我們再看看上星期的判詞,有以下解釋「非法手段(unlawful means)」的一段,其中「犯罪手段」四字正是法官的中譯:
If it were the legislative intent that “unlawful means” in NSL 22 should be restricted to criminal acts, then the NPC could have easily made this intention clear by employing the term “criminal means” instead. The fact that NPC chose to use the more generic term than “criminal means” (犯罪手段) in NSL 22, in our view, is a clear indication against the defence submission.
以上一段意思是:即使「47人案」被告沒採用「犯罪手段」(這四字正是法官的用詞),但按照国安法第22條,否決預算案的計劃依然算是「非法手段」。值得留意的是,法官這裏也同意眾被告沒有用「犯罪手段」。
問題是,如果沒有法律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立法會「否決預算案」這做法,法律不單沒禁止,甚至還有「基本法」明文准許——那麼按照「国安法」第5條,就「不得定罪處刑」了。對嗎?
可見現在的裁決,要麼違反「国安法」第5條,要麼顯示「国安法」第5條和第22條自相矛盾,尤其是法官稱「非法手段」原來可以不是「犯罪手段」!
「基本法」是否違反「国安法」呢?林定國早就答了,他的意思就是:「好出奇呀?」至於今天最需要提出的問題,我認為應該是:「国安法」是否也違反「国安法」?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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