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6日)進行第66日審訊。辯方開始結案陳詞,張俊富一方稱,本案從犯證人黃振強的證供不可信,作供時閃縮迴避、砌詞狡辯,欺騙隊友,私下策劃殺警行動。陪審團要寧縱毋枉,不能安穩地接納黃的證供,應裁定被告無罪。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分別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串謀謀殺罪」、「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被告張俊富的代表大律師李國輔指出,此案「串謀」中,串謀者須知道最終目的,雖然同意串謀者毋須知悉整個串謀內容,但最終張的目的如果只是示威暴動,就涉本案的控罪。
李國輔稱,3名從犯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槍手蘇緯軒、彭軍壕均指,12月8日的引爆炸彈行動,不會有「唔關事嘅人」和遊行人士經過,認為陪審團應考慮,他們的意圖不包括襲擊公眾人士。至於串謀謀殺罪,則需要串謀有意圖去殺人。
李國輔批評,黃振強言行不一,是懂得利用人的機會主義者,並引述控方形容為「貪威識食、爛賭」,舉例黃在盤問下,先稱只私自取用小隊眾籌款項用於「食飯搭車買衫」,後來在進一步盤問下,方承認用眾籌款項賭波。
李指黃作供時砌詞狡辯、閃縮迴避,質疑黃是希望透過擔任從犯證人,獲得最高一半的減刑,於是「作故仔,加鹽加醋」,減低自己罪責,令其他被告入罪。
黃振強違反小隊共識
李又指出,「屠龍小隊」一早協議不會親手用槍和炸彈殺警,但是黃振強私下問吳智鴻取槍,又沒有將行動地圖、炸彈相片轉發至小隊,質疑黃擔心小隊反對和阻止12月8日的「殺警計劃」,從而打亂他在計劃後,從吳智鴻處收取100萬元。
另外,李稱張俊富多次沒有參與群組討論,所以沒證據顯示張看過群組內引爆器的影片。
至於黃承認的案情,李認為並非全部都是事實,黃原本涉及的串謀謀殺罪,在控罪協商下獲存檔,質疑黃在2019年憎恨警察,但毋須為串謀謀殺罪負責。
李國輔又提醒陪審團,不能因張俊富運用不作供權利,對張有不利揣測,強調黃的證供存有太多疑點,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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