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稱「美國隊長2.0」的社運人士馬俊文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在2021年被判囚5年9個月,翌年上訴成功獲減刑至5年。網上流傳消息指,馬俊文原定今日(25日)出獄,其朋友前往迎接卻未找到馬,其後接獲懲教署通知稱,因「23條」生效,馬今日未能出獄。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2021年被裁定罪成判監5年9個月,上訴庭翌年裁定上訴得直,改判監禁5年。資料圖片。(麥碧/大紀元)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2021年被裁定罪成判監5年9個月,上訴庭翌年裁定上訴得直,改判監禁5年。資料圖片。(麥碧/大紀元)

網上消息指,馬俊文的朋友今日早上約9時開始在大嶼山塘福懲教所等候馬出獄;10時致電塘福懲教所,得知馬仍未離開監獄;10時36分再收到懲教署職員通知,由於「23條」已經刊憲生效,馬今日未能出獄。消息又指,該懲教署職員是首次遇到這個情況,懲教署仍在了解情況和應對如何處理。

現行《監獄規則》訂明,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的囚犯,可以因為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減刑不超過實際刑期連同羈押期總計的三分之一。不過《基本法》第23條立法修訂《監獄規則》,某囚犯如因危害國安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其不能獲得減刑,而且不論相關囚犯的刑罰是有關條款生效前或後判處的,有關決定每年覆核一次。

馬俊文被指於2020年8月至11月期間不斷叫口號公開宣揚「港獨」,2021年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9個月。他其後上訴,高院上訴庭2022年8月3日頒下判詞,認為原審法官陳廣池以6年為量刑基準是明顯過重。上訴庭改以5年3個月為量刑基準,原審法官以被告抗辯手法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的決定,上訴庭不加干預,因此總刑期是5年。

懲教署回覆本報查詢時沒有否認事件,但稱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

懲教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對《監管釋囚條例》及《監管釋囚規例》 作出修訂: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

有關規定適用於所有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正在服刑的囚犯,不論其刑罰是在有關修訂生效之前、當日或之後判處的。

懲教署續稱,署長根據法例賦予的權力執行有關條文,會嚴格依照所有相關法律,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在囚人士的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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