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七一有抗爭者闖入立法會大樓,藝人王宗堯等12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54個月至82個月,另有兩名記者被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分別罰款1,000及1,500元。
藝人王宗堯被判刑74個月。他早前否認「暴動罪」,並於作供時表示,他前往立法會給記者送充電器,在立法會大樓逗留不足5分鐘即離開。法官李志豪判刑時稱,同意王宗堯行為不涉及暴力,但即使逗留時間短,也會壯大聲勢,促成暴動延長。
曾參與民主派初選的劉頴匡和鄒家成早前承認「暴動罪」,各被判囚54個月20天及61個月15天。李志豪形容劉頴匡為指揮及領導角色,又稱鄒家成撕毀《基本法》小冊子,對特區政府多番侮辱,令現場情緒升溫,罪責均屬最嚴重級別。他亦提到劉頴匡和鄒家成求情內容大多表達政治看法,毋需考慮。
在案件求情期間,劉頴匡表示,當日他進入立法會是因為當時社會氣氛絕望,而警方未有阻止衝擊立法會大樓,氣氛詭異,擔心立法會內的抗爭者安危。他樂見眾人最終和平撤離,若能夠重新選擇亦會進入立法會大樓,「寧願坐監都唔想有人流血」。他表示,自己明知會被捕仍然回港,是要證明「齊上齊落」不只是一句口號。
鄒家成求情時引用馬丁路德金的話「暴動是不被聆聽者的語言」,指市民大眾突然變得激進,並不是一時衝動,而是走投無路的疾呼。他又指,對他而言,進入立法會是反抗一個持續打壓民意的制度,而不是單純侵犯公共財產,或踐踏民主制度的暴力衝擊事件。
14名被告中,6人否認「暴動罪」,除兩名記者之外,另外4人均被裁定「暴動罪」成。除了王宗堯之外,何俊諺被判囚74個月;吳志勇堅持留守到最後一刻,被人抬走,判囚80個月;林錦均另被指破壞立法會玻璃門,以「暴動」及「刑事毀壞」罪被判囚82個月。
認罪的「佔旺畫家」潘浩超判囚63個月,范俊文判囚61個月15天,羅樂生判囚59個月7天,「佔旺女村長」畢慧芬判囚59個月7天,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判囚57個月,沈鏡樂判囚55個月15天。
孫曉嵐在庭上求情時,強調自己熱愛香港,投身反修例運動的倡議是自然和義不容辭,認為有獨立理性思考的公民,在本港的價值面臨挑戰時應挺身而出,又認為「在政權眼中,真正罪名是對民主自由人權的追求。」她又說,在過去4年半從未放棄追求公義,自言未來會繼續「活在真實當中」、「過光明磊落生活」。
兩名暴動罪不成立的記者,包括時任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及時任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被判「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分別罰款1,500元及1,000元。
案件編號:DCCC606-610,1069/2020、DCCC259/2021 、DCCC 112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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