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今日(14日)表示,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署方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令,上月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逾14萬元。

發言人指,第一宗個案涉及屯門樂翠街一幢住宅大廈的天台上,一個於清拆後又再重新搭建面積約95平方米的僭建物;以及在天台圍牆上附建的4個冷氣機的承托支架。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署方遂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於聆訊期間表示有關僭建物已被清拆。

至於第二宗個案,涉及屯門鹿苑街一幢商住大廈平台上3個合共約50平方米的僭建物。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署方遂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2月23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分別被定罪及判罰款67,260及7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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