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今日(16日)表示,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初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10萬元。

有關個䅁涉及元朗安寧路一幢住宅大廈一個面積約100平方米的平台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涉事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3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合共逾19萬元。其後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4次檢控。該業主於本年4月5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法庭把判刑押後,並命令業主匯報清拆有關僭建物的情況才判刑。案件於本月2日再度上庭,該名業主表示已清拆有關僭建物,並提供相關相片作為證明,最終該業主被法庭判罰款合共104,400元,當中64,4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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