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今日(17日)表示,10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和本月初分別在粉嶺及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判罰款合共逾45萬元。

該五幢位於大埔、屯門和元朗的村屋涉及在天台及/或地下,面積由28至80平方米的僭建物。由於上述屋宇不會獲得地政總署發出的豁免證明書,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但有關業主均沒有履行清拆令,遭屋宇署提出檢控。

第一宗個案的4名共同業主和第二宗個案的2名共同業主分別於4月30日及5月7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以及被判罰款共180,160元及53,880元。第三宗個案的業主於本月3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63,500元。

第四宗個案的2名共同業主和第五宗個案的業主,分別於2022年及2021年已遭屋宇署檢控,並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49,200元及4,340元。由於他們其後仍不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再次提出檢控,並於本月3日及10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分別被定罪及判罰款共84,900元及7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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