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向其單位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1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約5,500元。
有關單位位於中環德己立街及蘭桂坊一幢十層高及樓齡44年的商業大廈。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單位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遭屋宇署檢控,並於18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28日)說:「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該人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000元)及監禁3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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