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伍宜孫書院及善衡書院3名職員,被指在小型工程投標過程中,隱瞞一名裝修公司東主為女院務主任的妹夫之關係,並使用其它公司的虛假報價單,最終令妹夫公司承辦總值逾220萬元的49個小型項目工程。4人涉嫌偽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詐騙等罪,獲判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上訴,上月獲裁定得直,推翻3人的無罪及訟費裁決,下令案件發還區域法院,書面理由今日(18日)頒布。

上訴人為律政司司長,3名答辯人依次為公司東主彭兆衡、院務主任李珮珊、伍宜孫書院行政主任石曉風。彭兆衡被控5項偽造罪及2項串謀詐騙罪;李珮珊則被控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1項交替性的欺詐罪,3人於2021年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

原審法官指出,控方的「欺詐」指控建基於書院向商務組提交非具競爭性的報價單,但他留意到,部份工程在開始後,書院職員才向商務組提交報價單作批核,故有關的報價單不可能被視為按相關程序提交,報價亦不可能具競爭性。原審法官甚至認為,商務組明知報價單是虛假文件但仍作出批核,故他不能排除商務組默許有關人士「先斬後奏」的可能。

上訴庭在判決書指出,「先斬後奏」是指書院在遞交申請的時序上可以偏離指引行事,唯前提是書院必須已經索取不同報價,並交由最低價者進行工程,並非可以在未索取其它報價單之前已決定由某一承辦商進行工程。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在處理「先斬後奏」這個議題時,明顯是「曲解涉案事實」及「忽略相關因素」。

就「偽造」和「串謀詐騙」的控罪。上訴庭指出,被偽造報價單的公司根本不可能授權首被告發出與他們公司無關的報價單。證據亦顯示該些報價單的日期較實際製作日期為早,即不論首被告是否獲得授權,該些文件似乎仍屬虛假。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無罪裁決完全建基於有悖常理的裁斷之上,上訴庭認為必須作出干預,撤銷有關裁決。

案件編號:CACC159、28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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