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社運人士古思堯被控在今年4月,兩度擺放雜物阻塞荔枝角一工廈內的走火通道,被消防處票控一項「阻塞逃生途徑」罪及一項「沒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罪。古否認兩罪,今(1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質疑他人在該工廈均有同樣行為,但消防是「選擇性指控」,又批評消防在他不知情下強行清走雜物,令其損失數萬元的生財工具及工具箱內9,000元現金。暫委裁判官丘國新終裁定古一項阻塞逃生途徑罪成,罰款6,000元。
被告古思堯(77歲)沒有律師代表,他批評消防處針對及選擇地執法,指該處亦有屬於管理公司或清潔工的雜物,「唯獨是我,喺公眾地方放一支牙籤都唔得」。但是丘官稱不太關注控方檢控何人,又稱法官角色被動,「佢(律政司)拎咩案上嚟,我就要審咩」。
控方傳召消防隊長張國潮作供,稱4月27日與同事巡查荔枝角永盛工廈時,發現1樓的樓梯間平台有木箱連兩堆雜物,構成阻塞走火通道的危機,古思堯當時承認雜物屬於他。
消防處檢控主任在庭上指出,古思堯2008年曾有一項相同罪名的案底,當時經審訊後定罪,罰款3,000元。
最終丘官裁定古的罪名成立,指相信控方證人張國潮的證供誠實可靠,被告亦同意案情。
古思堯求情時稱自己過去兩年因患上第四期直腸腺癌沒有工作,靠支持者接濟。丘官表示,第二次干犯此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20萬及監禁一年,但考慮到古非首次觸犯消防條例,但案底久遠,以及古的年紀及病情等,判處其罰款6,000元。
古思堯聞判時表示,希望在他入稟小額錢價審裁處、向消防處索償的案件審結,再處理本案罰款。但裁判官指兩案性質不同,不能一併處理。古其後表示希望1年內繳交罰款,但丘官認為一年時間過長,限古9個月內繳清。
至於古涉及另一「沒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罪,丘官今審訊時主動放棄審理,認為該控罪為獨立案件,若兩案均由其審理,或令人覺得他處理第一宗案後有既定印象,可能構成不公,故將該案排期明年1月9日由另一裁判官審理。
案件編號:KCS31620/2023、KCS 31765/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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