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16年度,消防處分別動用4.827億元及1.271億元,採購及保養主要的消防裝備項目。審計署發現,消防處採購及保養消防裝備工作,有多項不足,其中新調派系統由於延遲啟用,加上保養期也超出合約規定,合共要多付近4億元。

審計報告指,消防處2000年5月獲立法會財委會批准撥款7.186億元,採購第三代調派系統,以取代第二代調派系統,當中的6.319億元已用於購置和安裝系統。系統原定計劃可以在2003年底完成測試,但由於建築工程延誤及用戶需求有變等原因,要到2005年3月才啟用。

由於承辦商須在系統驗收測試完成前,為第三代調派系統提供25個月的正式運作支援,超出合約時限。報告批評消防處未有服務開始前徵求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批准更改合約,違反《採購規例》的規定,亦無與承辦商議定應否及如何支付有關費用。直至2006年6月,承辦商提出申索,消防處才意會到該等服務在原定合約的範圍以外,之後才徵求財庫局批准改合約。財庫局在2007年2月批准申請時,批評消防處理方式「極不理想」。最後承辦商提供正式運作支援服務,獲支付5,360萬元。

審計署並發現系統的設計使用年限為10年,並可延長至15年,但合約只要求在保養期結束後,提供9年維修保養。消防處2015年決定把系統的保養期,由2017年4月延長至2022年4月,每年保養費用為5,850萬元,較現時水平高7.4%,5年費用達3.9億元。

保安局預留1,300萬元用作委聘政府營運基金,提供關乎第三代調派系統的設計、推行及啟用方面的專業意見。但至2016年4月,開支已達8,120萬元。

當系統出現事故,承辦商應在6小時內修復,不過審計報告指,2015/16年814宗嚴重故障個案中,有30%個案未能達標。按照合約,政府可提出索償,但截至2016年7月,消防處只索回2009年及2010年上半年的賠償款項。

審計署建議政府日後的採購項目就擬訂用戶需求規格方面作出改善,儘量避免批出合約後再進行修訂,並採取措施,確保日後在類似項目中儘快處理任何未完成的合約事宜,儘量減低合約管理的專業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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