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今年7月駁回律政司就反送中運動抗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的禁制令申請,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獲批,案件排期於12月19日審理。正在還柙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早前申請加入案件上訴程序被拒,鄒幸彤不服決定再提上訴,高院法官陳健強今日(13 日)頒下判詞,拒絕向鄒幸彤批出上訴許可,並下令她須支付訟費。

判詞指,鄒幸彤一方誇大了「與訟方」(party)的法定定義,而法庭一直表明鄒幸彤沒有從事禁令受禁行為,故她並非「被告」(Defendant);就算不是「被告」(Defendant),也有權「加入訴訟申請(joinder application)」成為「介入者」(intervener),但鄒幸彤拒絕這樣做。

陳官指出,鄒幸彤一方的書面申請重複早前的理據,沒有新的觀點,亦無法指出法庭分析有錯,所以認為鄒幸彤無合理勝算,拒批上訴許可。陳官認為鄒幸彤的決定令人遺憾,導致法庭需要大費周章地處理,下令她須支付訟費。

陳官亦引用今年英國案例 「Wolverhampton CC v London Gypsies and Travellers」,指出除非違反禁制令或透過「加入訴訟申請(joinder application)」,否則沒有人會成為禁制令訴訟當事人。

今年10月31日,陳官已拒絕鄒幸彤加入案件上訴程序,他當時解釋本案雖然涉及公眾利益,但不代表任何人都可聲稱自己是為公眾利益發言而成為與訟方。但鄒幸彤明確表示她並非禁制令的被告之一,故不接納她是案件與訟方。@

案件編號:HCA8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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