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7月駁回律政司就反送中運動抗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的禁制令申請,律政司提出上訴,案件12月19日審理。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早前申請加入案件上訴程序,高院法官陳健強今(31日)頒下判辭拒絕,稱雖然案件涉及公眾利益,但不代表任何人都可聲稱自己是為公眾利益發言而成為與訟方。鄒幸彤一直明確表示,她並非禁制令的被告之一,不接納她是案件與訟方,並下令她需支付訟費。

判詞回顧,律政司司長在今年6月5日,入稟申請禁制具違法意圖下傳播《願榮光》以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鄒幸彤透過謝延豐律師行,在6月21日向律政司提交「擬抗辯通知書」,並同律政司多番書信往來,但是律政司回覆稱鄒不符合禁令被告的條件,例如她是否具違法意圖之下傳播《榮光》,故不具備介入訴訟的資格。

後來鄒幸彤一方改稱鄒幸彤為「反對(禁制令)方」(opposing Party),認為本案涉及公眾利益,其介入案件可協助法庭聽取反對者陳辭,平衡考慮應否批出禁制令。

不過到7月10日,法庭拒絕鄒介入案件。鄒幸彤一方7月14日改稱鄒為從事禁制4項非法行為的人,即本案被告,並以被告身份提交送達確認書。

但是律政司稱鄒無資格介入案件,法庭亦認為,謝延豐律師行並無表明鄒幸彤是案件與訟方的理由。

陳官在判詞提到,鄒幸彤曾確認自己不是本案被告,又不斷改變自己介入案件的立場的原因,不認為她可自創新類別,即「任何反對人士」與訟。

另外,律政司曾上載替代送達令到網上,陳官認為鄒幸彤不能聲稱收到送達令便自稱是被告,如果此屬實,意味香港每一個人都獲送達文件,而無需表明其為被告直接出庭加入訴訟,陳官稱此說法站不住腳。陳官指出,香港的司法程序有完善的規則,認為沒有從事4種禁制行為的人,可申請以介入者(intervener)或聯合訴訟(joinder of parties)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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