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的一個小組獲悉,全國各地的高校都在規避最高法院最近做出的一項裁決,該裁決禁止高等教育機構採用種族歧視性招生政策。
一位法律專家告訴《大紀元時報》,與此同時,這些學校正在放棄標準化考試,以便錄取學術上不合格的少數族裔申請者。
9月28日,眾議院教育與勞動力委員會(House Education and Workforce Committee)的高等教育與勞動力發展小組委員會(Higher Education and Workforce Development Subcommittee)舉行聽證會,此時距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已經過去了三個月。
6月29日的裁決結束了種族意識在招生中的使用,實現了保守派長期以來追求的目標,但不適用於軍事院校。
此案實際上包含兩宗獨立的上訴案:「學生公平錄取組織(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Inc. SFFA)訴哈佛大學校長和研究員案」和「學生公平錄取組織訴北卡羅萊納大學(UNC)案」。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Roberts)在多數意見中寫道,長期以來,各大學「錯誤地得出結論,認為個人身份的試金石不是克服的挑戰、培養的技能或吸取的經驗教訓,而是他們的膚色」。
他寫道,「我們的憲法歷史不能容忍這種選擇」,哈佛大學和北卡大學的招生計劃「無法與平等保護條款的保證一致」。
他寫道,「這兩項招生計劃都缺乏足夠明確和可衡量的目標,來證明種族(因素)的使用是合理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以負面的方式使用種族(因素),涉及種族成見,而且無法達成有意義的終點指標。」
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大法官長期以來一直力主終止平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他撰寫了一份長達58頁的意見書,贊同多數大法官的意見。
這項裁決「認為大學(平權行動)招生政策的本質是:毫無章法、基於種族的偏好,目的是要確保入學班級中的特定種族組合」。
大法官索尼婭‧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則在反對意見中寫道:多數大法官的判決「推翻了數十年的先例以及重大進展」。
「在這樣的判決中,(最高)法院把膚色無差別的膚淺規則當作一項憲法原則,使其在一個種族隔離根深蒂固的社會中得到了鞏固,在這個社會裏,種族問題一直都很重要,而且仍然很重要。」
此外,美國民權委員會(U.S. Commission on Civil Rights)成員、律師克里斯蒂安‧亞當斯(J. Christian Adams)表示,在最高法院對「學生公平錄取組織案」做出裁決之前,高等院校「已經在實施一些計劃,以規避未來的任何裁決」。
亞當斯還是選舉誠信組織「公共利益法律基金會」(Public Interest Legal Foundation)的主席,曾任美國司法部民權律師。
他在接受採訪時說,「他們所做的事情之一就是讓考試成績成為可選項,你不必向大學提交SAT或ACT考試成績。」
「這樣做可以繞開對種族偏好的任何限制,因為首先,這並不是一種種族偏好,但是其效果是讓更多的黑人和西班牙裔進入大學,否則他們是無法進入大學的。」
亞當斯說,「支持平權行動的人不喜歡入學考試,因為入學考試往往會降低黑人申請者進入大學的可能性。」
「那麼答案是甚麼呢?取消入學考試。這就是為甚麼現在大多數大學都不要求進行入學考試。而那些提交了入學考試的學生,如果不是最頂尖的,也無法進入大學。」
在聽證會上,小組委員會主席、眾議員伯吉斯‧歐文斯(Burgess Owens,猶他州共和黨籍)對最高法院的裁決表示歡迎,認為這是「機會平等和任人唯賢的重大勝利,這兩項原則對於實現美國夢至關重要」。
「全美國的學生,無論是黑人、白人、西班牙裔、亞裔還是其他族裔,現在都可以發揮自己的潛能,而不必擔心公開的種族歧視或微妙的偏見。」
但是,歐文斯說,一些學校已經在試圖破壞這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
「仍有一些管理者表示,他們試圖選擇性地忽視最高法院裁決的實質和精神。美國絕不應接受旨在保留基於種族的招生的顛覆性企圖。」
「大學需要承擔責任」
作為證人,全國性公益律師事務所太平洋法律基金會(Pacific Legal Foundation)法律研究員艾莉森‧索敏(Alison Somin)說,學校已經在試圖繞過幾個月前的最高法院裁決。
索敏女士說,「早期證據表明,規避行為將十分猖獗。」
「我們看到,各主要法學院的院長、大學校長都發表聲明,表示有意無視裁決;甚至還有州長發表聲明,告訴本州的大學可以放心地無視裁決。如果這些規避行為不加制止,『學生公平錄取組織案』得到的平等待遇的保證將變得空洞無物。」
她說,美國教育部正在使問題變得更糟。
她說,雖然該機構「在確保民權法得到遵守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不幸的是,民權辦公室(Office for Civil Rights)在『學生公平錄取組織』案(的最高法院)裁決之後發布的『常見問題』文件中表明,他們不會這樣做。」
她說,這份文件基本上忽略了「潛在歧視」(proxy discrimination,註:雖然在表面上隱藏了偏見,實質上依然造成了歧視性對待的結果)這個迫在眉睫的大問題,基質上是在告訴各大學,他們想做甚麼都可以,只要不太公開就行。這麼做是不對的,不符合法律規定。這些大學需要承擔責任,以實現美國的核心承諾,即個人的待遇應基於個人,而非基於種族。」
眾議員格倫‧格羅斯曼(Glenn Grothman,威斯康辛州共和黨籍)質疑「所謂多樣性的動機」,他說這是「對祖先來自哪裏的極大迷戀」。
索敏女士回應說,「我認為你指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大學往往強調膚色或種族多樣性,而不是真正的思想多樣性。」
格羅斯曼說,「我的意思是,這正是我不明白的地方。」
他說,「比如,我的祖母是秘魯人,據我所知,她在我出生前就去世了,而整個大學卻建立在這樣一種觀念上,即我將給大學帶來不同的觀點等其它東西。」
索敏女士說,她也認為,「許多大學似乎依賴粗糙的刻板印象,而不是關注真正的個性和個人經歷的完整深度,以及他們所認為的多樣性,這非常令人擔憂。」
「大學應該關注個人和個性,而不是將學生簡化為民族或種族身份。我很高興最高法院做出了這樣的裁決,這樣我們就可以重新關注如何把個人當作個人來對待。」
支持平權行動者的意見
大約一年前,作為證人,律師教育機會項目(Education Opportunities Project of the Lawyers)下屬的依法享有公民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for Civil Rights Under Law)主任大衛‧希諾霍薩(David Hinojosa)在最高法院審理的UNC案中代表一群支持平權行動的學生參與了辯論。
在其當事人敗訴後,希諾霍薩批評了最高法院的裁決,以及反對平權行動的人。
他說,「我們不能允許其他人利用最高法院對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的曲解和『布朗訴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的承諾,從其他理應獲得這些機會的學生手中奪走這些機會,因為實事求是地說,這正是該裁決的許多支持者想要做的。不僅在教育領域,而且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擁有固有的、不勞而獲的、買斷特權的少數人在決定,誰有機會、誰沒有機會。」
「布朗訴托農夫車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是最高法院於1954年做出的一項裁決,該裁決認定在公立學校實施種族隔離的州法律違憲。
眾議員普拉米拉‧賈亞帕爾(Pramila Jayapal,華盛頓州民主黨籍)也對最高法院的裁決表示遺憾。
她說,「有種族意識的招生是實現課堂多樣化的重要工具,可以減少種族偏見,解決有色人種學生入學方面的種族差異,但遺憾的是,右翼活動分子對種族(因素)的採用發起了長達數十年的挑戰,不幸的是,他們成功了,最高法院通過終止有種族意識的招生政策,廢除了這一實現課堂多樣化的工具。」
她說,「也許沒有一種政策能像有種族意識的招生政策那樣有助於實現種族多元化,但為甚麼不再依賴考試的招生政策,就能幫助實現學生群體的多元化呢?」
希諾霍薩回答說,標準化測試具有種族歧視的性質。
他說,這些測試是「帶有極大偏見的工具」,「是早在很久之前在優生學的基礎上開始的」,而優生學已經「被科學界所否定」。
他說,「它們對大學成功和大學準備程度的預測能力很差。」
他說,「我應該說,你的考試成績是根據你的郵政編碼、你所接受的教育質量,或你的社會經濟地位來預測的,而不是根據申請人所涵蓋的任何其它質素來預測的。」
該委員會首席民主黨籍眾議員鮑比‧斯科特(Bobby Scott,佛吉尼亞州)說,最高法院的裁決並沒有排除追求校園種族多樣性的必要性。
他說,「我們的國家在培養種族多元化校園方面仍有令人信服的利益,最高法院對哈佛大學和UNC案件的裁決並沒有改變這一點。」
「具有種族意識的招生程序」讓黑人、西班牙裔和亞裔美國人受益,「實際上使競爭環境變得公平,抵消了標準化考試和傳統錄取等其它歧視性招生因素」。
原文:Universities Are Evading Supreme Court’s Anti-Affirmative Action Ruling, Congress Hears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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