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反送中運動」高峰期,一名中年漢在馬鞍山因政見不合追趕抗爭者,並與行人天橋上的途人爭執,其後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焚身。一對夫婦被指在場指罵男子,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經審訊後裁定罪脫。律政司上訴,高等法院發還重新考慮裁決。被告被告陳海雲和鄺耀文今(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5星期,他們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要即時服刑。
兩名被告原本在2020年8月獲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提出案件呈述上訴。高等法院今年6月裁定,原審裁判官林希維沒有考慮或沒充份分考慮案發時社會環境等,認為構成入罪是只要證明兩名被告的言行,有使其他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的實際或迫切風險,就已足夠。當時高院法官張慧玲指,重新考慮裁決時,要考慮高院裁決理據。
林官今稱,重新考慮已裁定的事實,包括當時在場人士情緒高漲,有人附和指罵男事主X,鄺耀文向X說:「你走啦!中國人!」,是相當可能挑釁到X或令在場人士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
林希維引述高院6月的判詞,稱當時被告的說話是火上加油。他又稱控罪屬預防性質,認為控方已「證明」被告行為構成「破壞社會安寧」,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提到,兩被告是在事件的最尾階段忍不住指罵幾句,並不是為打人,不至於要判監禁式刑罰。林官則認為,非監禁式刑罰未能反映嚴重性,最終以監禁6星期作量刑起點,鑑於控方在草擬案件呈述上訴文件階段延誤,酌情扣減一星期,兩名被告各遭判監5星期。
案件編號:ESCC2586/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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