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得的好消息,是前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上訴得直。兩年前,蔡玉玲因拍製調查721的節目而做車牌查冊,被控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結果被裁判官徐綺薇裁定罪成,罰款 6000 元。

蔡玉玲不服判決,上訴到底,其間曾遭高院駁回,後獲終審法院受理。事隔兩年,終院今日頒下判辭,稱言論和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沒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之外,由是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撤銷所有控罪和刑罰。

之後會否有無所不能的「人大釋法」呢?很難說,但蔡玉玲能夠上訴成功,始終是一件好事。我們替蔡玉玲喝采之餘,也勿忘還有一個黃偉強。這誰啊?同樣是兩年前,在蔡玉玲被判罪成後,還有一個叫黃偉強的《大公報》記者,因為以同一方法查閱車主資料,而被控以同一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連裁判官也是同一人(即徐綺薇)。

然而結果則大不相同。

第一點不同:控方是以控罪書起訴蔡玉玲,卻以傳票方式處理黃偉強案。當時連裁判官也一度質疑控方,兩案性質完全相同,為甚麼檢控方式會不一樣呢?控方的答覆是:兩宗案件由不同的警隊組別負責,故處理手法不同

兩種檢控方式有何分別,不妨留待法律界人士評論,但我懷疑用傳票方式處理,刑罰是會輕一點的——事實也是如此,這正是兩案的第二點不同:蔡玉玲案,徐綺薇裁定她兩項罪罪名成立,判罰款6,000元;黃偉強案,徐綺薇卻撤回控罪,只下令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當時控方(律政司)回應記者查詢,強調兩案「標準係一樣」。

兩案標準如何「一樣」,恕我看不出來,但兩個被告的選擇,卻肯定有天淵之別。黃偉強獲得「優待」——或者唔係優待,但我唔知用咩字眼形容——輕輕鬆鬆,就解決了官司纏身的問題;而蔡玉玲兩年以來,則要勞形耗神,處理官司的麻煩事,跨越一關又一關,才能還自己一個公道,一個在任何文明社會本該唾手可得的公道。

這宗案件,其實由第一天開始就不該存在,所以今天的上訴得直,也談不上是甚麼「勝利」。若要說這件事有甚麼啟示,我認為是讓大家明白:在一個日漸失常和崩壞的社會,個人意志仍是能起一些作用的,就算不能挽狂瀾於既倒,就算整體結果不變,但至少,你也保存了自己的尊嚴。

古羅馬劇作家有句話:「由地及天,厥路維艱。(non est ad astra mollis e terris via)」感謝蔡玉玲義無反顧地付出的努力,不管成敗如何,她示範了人可以怎樣抬起頭活着。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版文章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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